小弟在中縣下訂一間透天厝(原價1000 議價後840)
已付了斡旋金後
建商便打電話來說
價位出太少 他們老闆在唸他
希望再加10萬 還有
簽約時 希望成交價寫1000萬 讓銀行看
但是 實際上 只要收850萬 (500貸款)
小弟想請問一下 這樣搞 日後會不會有糾紛發生
請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謝謝
至於成交價要寫1000萬, 給銀行看, 你說只有500貸款, 自付340 ~ 350... 可是那成交價卻要給銀行看??
是不是建商利用這樣來多拿150~160萬?? 那這多出來的是誰要付呢? 可能就是你吧, 因為簽約時, 你同意1000萬... 銀行也以為是1000萬.... 所以給了建商1000萬...... 你知道這樣的後果是啥了吧??
一般都是住戶會這樣要求, 因為他們想要多貸一些拿來做裝潢.... 像買了600萬的屋, 自付最低頭期後, 因為沒前裝潢, 所以要求建商寫高一些, 讓銀行可以多貸一些....
建商會這樣要求, 我看還是不要在那買..... 若都可以這樣要求, 只怕連建築物都偷工減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