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皮球,比誰油,管他三七二十一之事主變公親(石岡明德路的路燈真的要快修好)

開車時聽到廣播,4月5日深夜11時40分左右,石岡往東勢的明德路上發生離奇車禍,這個路段剛好是我每天上下班必經之路,就稍微留心了一下相關報導,以YAHOO奇摩新聞搜尋<石岡>二字,標題及連結如附錄一。

(4/7)晚我從豐原回石岡的路上,明德路從自來水場到統一精工加油站的中央分隔島路燈還是一樣不亮,看來公部門還在爭論責任歸屬,暫時”再”把路燈不亮放一邊了。
車禍詳情及肇事責任就不細述,報導中提到受害者家屬質疑事故現場半年前就沒有路燈,視線昏暗,才造成這次的不幸,擬提出國家賠償。

受害者家屬可提出國家賠償應無疑義,但關鍵在誰是被告?告錯人正義是不會伸張的,是要向台中市政府(石岡鄉變區,不具法人資格)還是公路總局求償?這也是現在這2個單位還在扯皮推責任的原因。

先來看看區公所這邊,好奇的上了區公所的網站上看,原來3月7日就有鄉民反應了,沒圖沒真相,請看下圖:

如果留言板的系統時間正常的話,表示在4月5日的事故前,已經有民眾在3月7日前因路燈不亮而發生車禍,而區公所僅以2月9日函文相關里辦公處<知悉>來回應留言,整個回覆到現在看起來有幾個問題:

一、留言板應記錄回覆時間,以利後續追蹤考核。
二、路燈為何這麼久不亮,只要跟里長及幹事解釋就好?就算里長及幹事非常盡責,上情均有下達,這個路段又不止石岡鄉民利用,那新社、東勢、豐原、后里、卓蘭…等其他地區進出明德路的民眾,我想不用發文,晚上開車經過就知道路燈很久沒亮了吧!
三、台中工務段預定3月底完工,已經4月了, 台中市政府(區公所)有沒有去了解為何尚未完工?是不是有區公所直接向台中工務段反映,位階不夠的問題,導致鄉民的急事而公路總局緩辦?


既然已有民眾反應公有公共設施不當,而公務人員應有作為而無作為,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市政府求償,不過要依國賠法第2條,需負舉證的責任,一般民眾恐力有未逮;

應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主張台中市政府就公有公共設施之路段管理有欠缺,並因而致民眾受有身體傷害及車輛毀損之損害,台中市政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有一定的程序及時限,雖然部落格沒啥人看,不過請容再下小弟不才我預測一下若提出國賠要求的後續發展。

一般賠償義務機關收到民眾<書面>國家賠償要求後,本案的台中市政府應會直接回覆申請人一張<拒絕賠償理由書>來拒絕賠償,順便告訴申請人,台端搞錯對象了,應該去找公路總局,於是同樣的程序再一次,申請民眾再領一張<拒絕賠償理由書>,無奈的集滿2張<拒絕賠償理由書>後,就可以向台中地院民事庭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翻翻最近的國賠判例程序,走到一審宣判快則一年,慢則近2年,若國賠申請人一審贏了,可別高興太早,市政府8成會上訴的(請自行參閱相關性侵、體罰、騎車摔倒…等新聞)。

每次發生國賠相關案件,都會有官員跳出來說會協助受害民眾提出國家賠償,這次新聞中出現的有台中市建設局及區公所的長官,當然這種姿態是要做,我好奇的是,事主跳出來當公親的角色,就能卸責嗎?

在蒐集資料時,順便瀏覽石岡區公所的留言板,公所的回覆大部分為<盡力向市政府反映爭取>,其實看看北高2市區公所的功能,也在意料之中。但身為石岡<區>民,還是應該說<前>台中縣民,好像除了門牌改成台中市之外,好像福利都縮水了,果然不能對競選政見及承諾太認真。
(個人看法,歡迎指教;論述引用有誤,煩請指正)

附錄:
一、 新聞相關連結:
<中央社> 石岡連環車禍 2死 更新日期:2011/04/06 15:0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6/5/2pc8b.html
<自由時報> 4車連撞奪2命 騎士遭兩車輾過慘死 更新日期:2011/04/07 04: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7/78/2pdj6.html
<頻果日報> 離奇 4輛車 3場車禍2人亡 更新日期:2011/04/07 06:3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7/143/2pdtc.html
<TVBS> 離奇!遇車禍下車查看 又遭另車撞死 更新日期:2011/04/07 12:0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7/8/2pe7b.html
<全國廣播> 石崗連環車禍責任歸屬 兩單位互踢皮球 更新日期:2011/04/07 12:3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7/91/2pe89.html
<中廣新聞網> 連環車禍奪兩命家屬招魂痛失依靠 更新日期:2011/04/07 14:5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7/1/2pegu.html

二、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文: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唉...台灣政府喔!
習慣就好!自己小心才是王道!
真要抱怨...你會講到吐血!
真的期待...你會等到白髮!
我是不知道你說哪裡
不過公路總局是中央單位
只管快速道路跟省道
國道另又有高公局
而市政府是地方....
不知道你那條路是...?


juddyang wrote:
開車時聽到廣播,4月...(恕刪)

這就是官僚公文與文化.也是老百姓唾棄它們的地方!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