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三榮路二段的社區 2014夏天交屋
前年2016.5月有維修過
還有上01大神求救
修完 這幾天的大雨 又漏了 大概長15公分 (原本的地方 濕濕的 快要有水滴了)
而且手摸會濕濕的
已經反映給社區主任經理了
希望寶的建商團隊可以處理好
高鐵這一區還有這麼多空地房子要賣 我好像有看到廣告說 防漏水五年還是十五年?
還沒到五年就頂樓漏水
現在是昨天2018.8.25的超大雨
希望建商可以好好解決這個問題(建商現在好像在賣高鐵星星)
當時建商還說 車有分等級
我想說TOYOTA開在路上會漏水嗎 雙B就不會漏水???
希望可以好好把我們的頂樓修好 高鐵附近的住戶也要多加注意天花板是否有漏水
消費者保護法好像交屋五年內建商有義務負責修繕?? 聽說建商富系列第一批的頂樓天花板有加強防水
我們是第二系列的 應該也要比照辦理 不要打洞注射而已 根本兩三年就撐不住了
我查到的全文如下:
基於民法的規定,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賣方必須為房屋的瑕疵負責還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即為滲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以前就已經隱含在房屋內,而在交屋前未被買方知悉。至於滲漏水是否為交屋前就已經存在於房屋內部的瑕疵,其實是事實的爭議問題,一旦買、賣雙方有爭議,就必須透過訴訟來解決,法院也會囑託專家進行詳細的鑑定。
因此,在買賣實務上,常見買方在交屋之後的3、4年才發現房屋開始漏水,於是要求賣方必須要負責,然而賣方卻拒絕負起修繕的責任。白宗益表示,很多仲介為了避免還要處理交屋1年(或半年)後的房屋漏水,於是在買賣契約上約定,賣方只負擔1年(或半年)的漏水保固責任。這樣的約定並不違法,只是買方並須明確知悉,一旦交屋過後1年(或半年),就無法再以房屋漏水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這形同是對買方權利主張的限制;而且,一旦買賣契約約定賣方不負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時,那就代表買方以後對賣方都不能主張屋況的任何瑕疵。因此,買方在簽署相關合約書時,一定要詳細審閱契約條款,千萬不能全盤接收,以免喪失權利而
自知。
想爆料但建案名與建商都不敢公布
我不知道你在怕什麼,整個高鐵特區一堆建案,高鐵之星還故意講成高鐵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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