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1.我目前被查到我家在臺中市的房子說不是自用住宅(有租人),所以要開始算是非自用住宅的稅率,可是我們家就只有一棟房子,在我母親名下,我們是住在我奶奶的房子,所以戶籍都在臺北市,為何會算非自用住宅,政府應該查的到我家並非有多處房產,而且我和我弟弟都是學生,並沒有獨立出去,這是怎麼算的?
2.房客如果有申請租屋補貼是否會被政府查出的可能?我要如何查詢是否有被申請租屋補貼?
3.如果把我的戶籍遷回臺中是否能改成自用住宅?
4.房客的戶籍在我房子是否也有被查出的可能?如果是,要怎麼樣把房客的戶籍遷出去,如果他們不願意的話?(強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