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1.我目前被查到我家在臺中市的房子說不是自用住宅(有租人),所以要開始算是非自用住宅的稅率,可是我們家就只有一棟房子,在我母親名下,我們是住在我奶奶的房子,所以戶籍都在臺北市,為何會算非自用住宅,政府應該查的到我家並非有多處房產,而且我和我弟弟都是學生,並沒有獨立出去,這是怎麼算的?

2.房客如果有申請租屋補貼是否會被政府查出的可能?我要如何查詢是否有被申請租屋補貼?

3.如果把我的戶籍遷回臺中是否能改成自用住宅?

4.房客的戶籍在我房子是否也有被查出的可能?如果是,要怎麼樣把房客的戶籍遷出去,如果他們不願意的話?(強制的方法)
建議看一下"公益出租人"辦法
如果符合資格的話,會是雙贏。

你可以回到1.2稅率,
房客也可省下房租。

其他的,別太鑽牛角尖了,別想太多,把事情做對比較重要。
Ahoo Chen wrote:
建議看一下"公益出租...(恕刪)


我家不可能去弄什麼「公益出租人」,那不就讓政府知道我在租房子,到檯面上太蠢了
租屋補貼對於我家來說根本不是什麼對的事,那只是逼房東漲房租或是趕房客罷了,那你可能會說政府會罰錢,我就等租約到了簽新約一次漲價,把之前的稅都轉給房客 ,租約到了漲房租是合理的,政府也不能說什麼
而且政府莫名其妙,我家就一棟房子還算非自住住宅,這個到底是怎麼查的?
洪荒 wrote:
我家不可能去弄...(恕刪)

2樓說的沒錯
麻煩樓主先去了解租金補貼是什麼
屋主有出租房子還可以減稅
只是行政程序上必須去跑一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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