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人買了一間透天別墅,簽約時建設公司將總價拆成「房屋買賣合約一筆」與「土地買賣合約一筆」,房屋賣方是建設公司,土地賣方是三個自然人,建設公司說,之後付款時,土地費用是依合約匯款到那三個自然人的帳號。
因為之前只買賣過大樓,請問這樣是合理的狀況嗎?
合理,有些大樓也是這樣的。中小型建商比較常見到這樣的情況。
wayne1739
不是,是土地持有還是在個人名下。
ausgang
土地應該是在個人名下,只是不知道是地主還是建設公司為了避稅用了自己人的名字⋯⋯
建商不買地,
和地主談妥、簽合同後蓋房子,
房子的賣方是建商,
土地的賣方是地主。
ausgang
地主和建商合建應該是合理的狀況。 只是會不會有一種可能,建商用股東或其他自己人買下土地,之後是不是可以少繳一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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