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請益,{房地合一稅}我在民國109年5月買了一戶36.22坪的小房子(1),當時也用了這個地址做營利事業登記,但也於112年6月2日已更換營利事業登記的地址去別的地方。而我又在民國110年5月換了一個41.21坪的房子(2),若我現在民國113年6月18日想要委託賣掉(1),是否可以適用以小換大的條款,做到房地合一稅的免稅或節稅呢?拜託大家了!!!
▌02|重購退稅的申請條件所得稅的「房地合一稅」與地方稅的「土地增值稅」二者的退款條件略微不同,以下分別說明,但同樣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 新舊屋都需自有:出售或重購的房子所有權登記是本人與配偶,出售及重購年度都有登記戶籍且住過一段時間。2. 二年內重購期限:不管是「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必須在 2 年內完成移轉登記。3. 不可出租或營利:舊房子出售前一年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且有水費電費等居住事實證明,若舊房子有親友居住,也需填寫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說明。4. 禁移轉變更使用:退稅後的五年內,新房子不可更改其他用途或移轉登記,當然也不能移出戶籍,被查獲退款會被討回。買房還能退稅?什麼是重購退稅,先買後賣以小換大要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