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約快到了
下禮拜要簽約
第一次簽約是找房仲,房仲公司提供的契約內容較公平公正,對雙方都好。
後來續租房東自己訂了契約
我對第四條第3覺得疑問,後面的意思是租約到期有任何問題都不能跟房東請求賠償或費用?
嚴格來說, 租戶自己要有自保的意識

簡單的說, 要提早續約, 否則是的, 萬一在租約到的最後一天剛好房東也不想續約, 他要趕走你也是沒轍, 反倒是逼得自己可能沒時間找下一間房子

而續約要不要更改調整任何條款, 雙方要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就是自己要去思考的了
另外我比較好奇是怎麼會有這個疑問?
譬如什麼狀況 約滿租客要跟房東請求賠償或遷移?
因為通常是反過來......房東要跟租客索賠....
畢竟退租有另外一條 要租前屋況原狀返還(正常使用痕跡不計)
我就問你房子不是你的
你有什麼費用或賠償可以請求
如果是超商賣的那種制式合約,基本上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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