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了三十多年以上的路,因私人土地被圍起來

A辣愛怕跑 wrote:
這種在台灣很常見
在建築法 都市計畫法 還沒發布實施前 (民國69年以前)
甚至追溯到日據時期
地方上有開路的需求
公所會先徵求地主的同意
以前民風純樸
地主很多都會無償同意公部門開路
這種同意 有的有同意書 有的沒有同意書 (有同意書的現在可能也很難追溯了)
經過時代更迭
地主的兒子 或是孫子 繼承地主的土地
發現自己的土地給人走 不爽 就告 或是封路不給人走

既成道路 或是 袋地通行權 的訴訟
道路使用者可以向 "農委會農林航測所" 調閱 空照圖
民國63年以後的逐年空照圖 大多可以調閱的到 一幅圖印象是700還800元
您只要證明那條路通行20年以上
在訴訟上就取得有利的證據了



所言 道路使用者可以向 "農委會農林航測所" 調閱 空照圖
民國63年以後的逐年空照圖 大多可以調閱的到 一幅圖印象是700還800元
您只要證明那條路通行20年以上

既然已訴訟中~~ 那法院應該會去調吧~~~

似乎只有法院訟訴才可得到答案~~
但法院 應向偏向~ 財大勢粗者勝~~
斜槓一族
HTCLOVE wrote:
如標題,走了三十年以(恕刪)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96.12.05.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096 年 12 月 05 日
主旨:為 貴會第10屆第 2次大會96年11月28日○議員○○書面質詢:「惠請明確解釋『既
成道路』各項權利義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6年11月28日議詢民字第09608018800號函。
二、按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或因政府未經徵收即先行開
闢為道路者;或因人民自行闢設為道路者;或依都市計畫寬度開闢為道路而未辦理徵
收者,不一而足。而針對「既成道路」之相關權利義務,所涉問題繁多,迭經本府做
成相關函釋在案。以下分別參考大法官第 400號解釋以及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後,針
對既成道路定義與相關權利義務說明之。
三、既成道路之要件
(一)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二)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124號
判決)
(三)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四)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五)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四、既成道路之負擔
(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例如:如任意設置路障,得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2條以下之規定加以排除。又既成道路如屬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
稱之市區道路範圍,則主管機關得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第七條與第十六條之
規定,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
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
(二)政府得為必要之改善養護。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道路主管機
關得就既成道路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故內政部台(六七)內字第6301號函釋:
「為便利公眾通行,整修市鄉道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鋪設
柏油路面……。」至於開挖測溝之部分,依大法官第 440號解釋,則不在既成道
路所受負擔之列。另同號解釋亦說明,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
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
等地下設施,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
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五、惟系爭案件是否為屬於既成道路,以及所涉權義內容,須由各權責機關依個案事實認
定,始有前述說明之適用。至於認定權責機關,依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 88093
00號函釋,認為未涉建築行為之現有巷道(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
之規定,其意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認定權
責機關,為道路主管單位,依照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即係指市、縣(市)政
府而言。另依本府現行內部分工,如涉建築行為之部分,由建築管理處主政,工務局
新建工程處協處;如未涉建築行為之部分,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主政,建築管理處協
處。
正本:臺北市議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樓主有沒有試著去跟地主接洽跟他購買土地?買下來你就可以給大家通行了呀!
..
HTCLOVE wrote:
如標題,走了三十年以(恕刪)

你這算是袋地吧?若真的是袋地你可以主張通行權,但是你必須補償地主償金,也就是說你要合法通行行為,導致通行地所有人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所受損害的補償。換言之,地主讓你免費使用30幾年他現在不讓你用,你要嗎不用,不然就使用者付費乖乖地跟地主協商吧
台灣就是人治社會,不論做什麼都是高官掌權者說了算,

死老百姓就是既成道路,不准封路,

然而高官或有權人士把地買走就是封路+私人土地,

台灣是實實在在的專制社會呢。
沒有門牌的路,就算30年,也不算是即成道路,只能算私設道路,跟有無柏油路沒關係。重點在於裡面的房子若沒有臨路,只靠這條私設道路,土地應算是袋地,可去法院打袋地通行權的官司,勝訴機率很大,這種問題,找公所和政府和議員和立委都沒用啦,他們會開協調會而已,但協調會,對方可以不出席,所以一樣沒用,之後就會不處理而已。
看都發局的套繪,有無申請過建照,且有指成現有巷道,妨害交通請找警察。如果沒有舊案,就難了,要自己去新申請建築線認定,但出爭議的土地,公務人員會較謹慎評估
不解~都知道是私人土地,要怎麼辦?

持有土地的人不想給人家走,但也不能封路~政府除了徵收土地外,沒其他方式了啊!
拿錢跟他買,你就可以繼續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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