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國有財產局租金繳費通知,才知道我們家有一部份是國有財產局土地。
納悶的是,我們房屋之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於民國81年11月份。土地標示部,登記於民國85年5月份。
而國有財產局之土地所有權部、土地標示部第一次登記皆於於民國100年8月份。
現居房屋興建完工,並取得建照時間為民國87年4月份。
換句話說,房子建完取得使用執照後約3年,國有財產局才登記該筆地號。
想請教各位先進:
1、我們家的土地與國有財產局,登記的先後關係有無異常,正確嗎?
2、既然我們可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照理說土地方面理應都沒問題才對,為什麼還會侵佔到國有財產局土地。
3、若租金都不繳,是否最後會走法院。若連法院皆不過去,最終會如何?
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