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kber wrote:不好意思整串看下來...(恕刪) 抽獎合約簽了,但買賣合約未簽,買賣合約有審閱期,期限內對方還是可以不買.建商要直接沒收訂金不見得站得住腳.另外,真到法院後,建商若被發現當天參加抽獎客戶中有混入假客戶,可能會有其他問題喔!姑且不論最後法院判是否可沒收這筆錢.現在比較多建商,訂金都是"保留且可退",以免爭議.賣房或沒收訂金賺錢,哪一個是重點,建議建商要想清楚.
一日三千刪 wrote:讓我們繼續看下去這...(恕刪) 台灣人就是愛排隊 看到很多人在排就喜歡去湊熱鬧以為賤商會好心的把最讚的志玲拿出來抽 誰知抽出的是如花50個人抽 表示還有49人等著要不是嗎?! 那很容易解決啊
一日三千刪 wrote:"如果公司今天退您訂金,那整個活動的費用您可以負責嗎?"確定這一句,沒法律責任?為什"整個活動的費用要他負責?"" 建商在台灣的現實狀況就是土皇帝阿拿錢跟他買東西還要看他臉色 哈.......就是錢賺太多了才會有這種高高在上的感覺
Ruth2011 wrote:抽獎合約簽了,但買...(恕刪) 這一個主題,丟出了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抽獎合約簽了 的權利和義務怎麼解?這有對價關係嗎?沒對價的話,就不是買賣契約。佔著十萬要用什麼名義收?如果有對價關係的話,那對價的對象也應該是"保證能滿意的合約內容(連看都沒看就滿意)"內容不滿意,為什不可以退?如果是買賣房屋的合約的訂金的話,沒簽約,意思不同意。何來訂金?佔著不還?只能等當事人上法院後,法官如何解釋這問題了。有判例可解?
從吳先生投下籤那個時候就明確表示他對買廣告戶有意思了,如果沒有購買意思那幹嘛還丟籤??就跟去參加拍賣會你既然舉手喊價,表示我要買這個商品,事後真的被你標中了,你才在反悔說我剛剛舉好玩的.........
chia0801 wrote:其實不用來這些聲明...(恕刪) 不不不,我覺得,出來聲明是很重要的。光聽單方面說法不行。說不定這件事越多人關注,還能上電視。可以聽聽專家怎麼解釋這一件事。說不定很多人關注的話,就房子賣掉了。事情就解決了。可喜可賀。現在還可看到有人沒看完合約和規定就付錢的人,根本就是~~就算沒這一件事,未來不看合約就付錢可能以後還會碰到買到介紹的是這樣,然後買到的不是這樣的房子。然後合約內可能還有不合理的,例如少坪數的話、建材不符合…免責聲明(叫你自動放棄權利)更糟的是買到房子不見了,要加錢贖回應該有看的人都很期待這事上法院後的發展。當事人記得要回來報告結果啊。要演就要演完啊
rtfgy2001 wrote:從吳先生投下籤那個...(恕刪) 參加"拍賣會"和參加"抽籤"===>搞的像抽獎。性質差很大吧。當事人抽的時候以為是"抽獎" ……然後 以為中獎了 ,最後 還不能放棄中獎。不然要罰十萬 這個抽中的人,真是好運以為娶到的是林o玲,結果洞房時是如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