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lisc2000 wrote:
看不爽我的言論,麻煩可以直接用黑名單,而不必如此歪樓,更不必這樣公然侮辱!甚至查出我公司及我同事,這已經觸犯公然侮辱罪,我已經請教律師,保留法律追朔權!(恕刪)
不知O大是請教哪位律師~~居然會告訴你保留法律追訴權~~
依台灣現行法令來說應該只有追訴期
而且是屬告訴乃論罪才有
可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O大月入50萬的身價,應該可以找好點的律師,因為如果沒告成,反而會被對方採誣告提起告訴
哪就可惜你請教律師的花費了
還有就是,是追"訴"權,不是追"朔"權喔~我相信是你打錯字,而不是不知道名詞的意思
不好意思又岔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