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們小蝦米對抗的.
我的解讀是, 買受人士有義務檢查的: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
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大家交屋時都會敲敲地磚看是否空心, 有瑕疵就會要求改善. 這不就是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
領之物? 所以除非建商故意不告知瑕疵, 不然若超過六個月我們沒提出此瑕疵, 是否會被判怠於為
前項之通知者而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然不只房屋, 任何物品買賣就都可以主張五年保固了? (包含汽車...)
還請版上神人幫忙釋疑.
另, 如果大家今天角色轉變成賣二手屋的屋主, 買方交屋四年後來跟您求償地磚彭共, 又該
如何因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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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joylee1221 wrote:
提供相關法令,網路資...(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