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huchuan7.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28.html
三、檢討「市價徵收評估方式」
兩年前的土徵條例徵收補償從過去的公告地價加四成改成「市價徵收」,是一種進步的做法,但何謂「市價」各界卻有不同看法,最後通過版本是由地方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民間認為無法達到客觀,才會建議由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評估,但行政院以民間估價師無代表性拒絕。
當然這是技術問題,可以透過再次修法真正落實市價徵收的實質內涵。但戴秀雄認為更關鍵的是:「就算市價補償就夠了嗎?」市價照顧的是交易價格,但還在生產的農地,徵收等於把農民的生產資材一併取走。
位於台中市后里區的中科三期要蓋聯外道路,徵收后里農民謝龍雄家八成梨園,每顆梨樹才賠償三千八百五十元。「突然說要徵收我的土地,心裏很難受,農民是靠種水果生活,你突然拿去以後生活要怎麼辦?」七十多歲的謝龍雄說,「這些都是我從南投名間買樹苗回來種的,都已經超過五十年了。」
試問,這部分的所謂市價又該如何評估、如何補償?這些不是說改由市價徵收就能解決的,未來修法應一併檢討。
小江老爹 wrote:
http://shu...(恕刪)
有時候在想如果政策常常因為民意而轉彎那叫做民粹
但如果又不傾聽民意,常會說講得很野蠻 ~
之前也講過在你的理想大同世界,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都不存在!
除非一直浪費土地資源往外擴充,才不會有徵收徵用問題。
台南人口才區區200萬,有需要把人口密度平均分布到 2100 平方公里的範圍裏面嗎?
在國外一些國家城建為什麼進步,那是因為他們懂得集中資源,CBD商業區,住宅區,甚至連夜店都有特定區域範圍,台南早期規劃就已經不完整了,當然就得一步步去改善,所以利用已經培養好的基礎去改善體質,這才不是浪費也對國家土地有效利用示好的.
所以鐵路立體化是正確的方向,甚至在原軌立體化順道改善體質利用已經培養好的周邊基礎建設軟硬體,這是不會失敗的決定,不然又是第二條台南高鐵站(因為想的太美好,以為可以帶動周遭環境,幾年過去了還是個鳥不生蛋的地方,甚至多花錢蓋一條沙崙支線去接駁,有想過為什麼嗎? )
所以既然要建設當然就會遇到徵收的問題~ 那還是回歸到本意。
政府採取必要手段有些時候是必須的,不然都不用建設了
http://shuchuan7.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28.html
此外政府也應認真思考,除了徵收以外的替代手段。戴秀雄舉例,德國規定能用重劃解決的就不可以徵收,因此德國一年不會有幾件徵收,因為一徵收就被告 ,官員也一定輸,沒有機關喜歡動用徵收。而縱使徵收機關能證明徵收的公益性、 必要性,但還是要檢討有沒有更溫和的方式去對待人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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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直強調, 我不反對南鐵東移案, 也認可其必要性..
但我反對的是政府官員, 及一群根本事不關己, 沒有同理心的鄉民..
只想著要"依法"逼被徵收戶"就範"的心態...
甚至還倒打一耙, 把他們抹黑成通通打算跟政府要90萬/坪補償金的刁民..
這種心態非常地荒唐及冷血! 就像桃園航空城官員面對陳情百姓..
直接嗆明: 你有陳情的權利, 我有強拆的權力!
這種心態非常要不得!
土地徵收人人皆有, 重點是你用什麼心態去執行? 像政府一樣"我有強拆的權力"..
像幾位偉大守法鄉民們非常理直氣壯地告訴大家: 憲法規定政府有強徵土地的權力?
所以研究討論, 甚至退回暫止都是不可以的... 強徵才是合法, 不強徵就是"不落實公權力"?
我們不要責怪某些達官貴人拿法律當玩物任意把玩老百姓, 事實上, 老百姓自己就認同這種心態嘛!
強制徵收是一個最不得已, 最後的手段, 但有人竟然把它"依法"當成慣用手段, 常用手段...
這不叫濫權, 那什麼才算? 還引經據典, 說國外也跟台灣一樣墮落, 還更嚴格?
英國身為先進民主國家, 請問他們國家一年強制徵收多少百姓土地?
一個土地徵收浮濫不堪的國家, 竟然拿制度嚴謹, 根本不會也不敢動不動強行徵收土地的國家來比?
真是XX比雞腿... 丟臉還要告訴人家其他國家更丟臉? 重點是那是錯的,是片面的..
parmor5566 wrote:
有時候在想如果政策常...(恕刪)
你的想法不錯, 集中資源建設, 是可以討論的目標..
但問題就在手段不對..
就像我一直強調的: 土地徵收是最後手段, 不是慣用手段..
因為它本身就代表對私權的一種侵害! 也是種多數暴力..
非不得已,絕不該任意用之...
我沒有反對土地徵收制度, 但我反對台灣對土地徵收制度的實行手段及態度..
請認真想想, 政府對需要的土地, 只能採取強迫百姓納地的手段進行嗎?
我們政府幾十年來"教育"你政府只能這麼幹, 這是真相嗎?
版上一票人認為不搞強制徵收, 那些"刁民"就不會交出土地, 一定獅子大開口..
建設都不必做了... 這跟警察說如果不動刑, 那些"刁民"當然死不認罪, 拒絕承認罪證..
心態有何不同? 事實上, 大家都很清楚, 即便嫌犯果真犯罪, 真的很"刁"..
照樣不可以對其用刑取證, 甚至這麼幹還可能因為違反正當程序, 反倒讓罪犯逍遙法外!
土地徵收也一樣, 人家刁你就來硬的? 政府在跟百姓鬥氣還是比土匪?
何況反南鐵東移案居民確實不是這種訴求!
台灣的土地徵收, 少了嚴謹的程序正義, 及執行官員正當的使用心態...
所以才會到處碰壁, 到處遇到大小抗爭... 其實大部份人都不喜歡被徵收,
只是看看反對的代價, 不是死人就是憂鬱終身, 人格還被抹黑當成刁民, 沒那種決心罷了..
事實上土地徵收應該要創造"雙贏"..
公眾得利, 百姓也要樂於被徵收才是, 怎會變成百姓對徵收唯恐避之不及?
畢竟現在民智大開, 資訊發達, 政府想再用"依法"兩字來當藉口.
要被徵收戶閉嘴,已經是不太可能的事了... 專家學者照樣會站出來直斥這些似是而非的強盜理論..
既然政府認為土地徵收是必要手段, 是常用手段...(國外都不敢這麼認為..)
那是不是該建立一套大家皆大歡喜的遊戲規則? 侵害百姓權利,讓老百姓不願交出土地..
這怎會是個政府可以引以為榮, 長久持續的政策?
國外土地徵收救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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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土地徵收救濟規定。美國土地徵收稱之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美國憲法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産;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産供公共使用”。美國土地徵收必須具備三個要件:正當法律程式、合理補償和公共使用。正當法律程式是美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土地徵收救濟中同樣適用。合理補償是遵循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包括對土地的直接用途和間接用途的補償。公共使用是徵用土地的目的,徵用土地必然是基於公共事業建設的需要。對於徵用目的之爭,仍然需要通過法律程式來確定。美國土地徵收主要包括以下步驟:預先通告;政府對徵收財産進行評估;向被徵收方送交評估報告並提出補償價金的初次要約,被徵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約;召開公開的聽證會,以説明徵收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徵收方對政府的徵收本身提出質疑,可以提起司法程式,迫使政府放棄徵收行為;如果政府和被徵收方在補償數額上無法達成協定,通常由政府方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法庭要求雙方分別聘請獨立資産評估師,由獨立資産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並在法庭當庭交換;雙方最後一次進行補償價金的平等協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將由普通公民組成民事陪審團來確定“合理地補償”價金數額;判決生效後,政府在 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取得被徵收財産。
英國的土地徵收救濟規定。英國制訂了《強制徵購土地法》。該法規定,徵地部門首先必須證明其徵地項目是“一個令人信服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案例”,需要證明該項目帶來的好處超過某些被剝奪土地的人受到的損失。當議會確認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於公眾之後,用地部門才可以依法獲得強制徵用土地的權力。土地徵用的補償標準一般應按照其受損利益的市價“補償金額的確定既可以通過徵地當局和所有當事人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又可以採用土地法庭(又稱土地裁判所)裁決的補償費。“英國政府于 1949年頒布了《土地裁判所法案》,設立了兩個裁判所:一是以蘇格蘭為管轄條件的蘇格蘭土地裁判所;二是以管轄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土地裁判所。二者在職能和裁判規則等方面有所差異。根據《土地裁判所法案》的規定,土地裁判所的職能主要包括很多方面:一是裁定土地徵收補償爭議;二是決定有關土地案件上訴權的行使;三是裁決有關土地財産權利的歸屬;四是審理土地價值評估爭議;五是土地稅收爭議上訴;六是土地登記爭議上訴;七是裁定土地補償爭議;八是裁定土地協議爭議;九是裁定土地優先購買權爭議;十是認定因公共利益造成土地價值損失等等,內容十分寬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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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位大師級專家引經據典, 告訴大家大英帝國比咱家中華民國政府..
對土地徵收態度更強硬, 好像比台灣簡單又隨便,有沒想過一個問題?
Why not? 既然可以更猛更硬, 為啥一年徵收案沒多少?
很簡單, 因為百姓有很多救濟手段, 會讓搞強行徵收的行政部門疲於奔命...
最主要就是各種機構及司法體系救濟... 有的連議會這關都得通過...
讓行政部門不敢像台灣一樣..
輕言隨意徵收土地! 如果每個"刁民", 為了每一筆將被強行徵收的土地,
跟行政部門對幹打官司, 那先不論勝敗, 行政部門每天負責這些官司就夠玩了...
例如像德國慕尼黑機場案, 什麼名義打官司及評估都有...
一下子公共利益, 一下子候鳥棲息, 環評什麼的,整個官司打了十幾年, 行政部門有多少精力人力這樣玩?
每個建案及工程都這樣搞, 那還得了?

而且實際上這種官司, 就算打贏了, 也是輸了裡了, 就像日本官員一樣..
強行徵地不透過溝通, 根本就是件可恥的事! 哪會跟台灣一樣"依法"奪地最偉大最應該?
搞到土地強行徵收, 國外會普遍認為是行政部門疏於溝通及評估..
台灣卻一定一口咬定是"刁民"要錢作祟, 不給徵地就是錯的..
什麼叫土匪國家? 什麼是民主國家, 差別就在此...
所以, 為了公共工程取得土地的最好方法, 當然不是徵收, 而是用交易方式..
政府以地易地, 當然不是像南鐵案, 叫人家從鬧區搬去鳥不下蛋的生產路叫做"恩賜"!
或先行召開公聽會, 認真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案子決定前就先把可能的反對聲音解決, 才開始進行..
自然後面的問題會少很多很多, 也不太會造成大規模抗爭...
台灣的土地徵收問題, 除了上面我說過的官員執行心態外, 另外被徵收戶..
缺乏可對抗行政部門強行徵地的管道也是重點, 事實上養成政府以強徵民地為家常便飯..
正是因為百姓缺乏對抗的手段... 政府當然能強徵一坪就是一坪, 不徵白不徵, 誰都知道台灣土地值錢!
美河市案不就是強徵土地變成財團的土地? 當然"附加價值大增"不是嗎?
只可惜落入財團口袋裡就是...

事在人為, 說不能強徵土地, 政府就不會建設, 國家就沒有建設..
這在台灣當常識的事, 在先進民主國家是一等一的笑話!
台灣已經解嚴開放幾十年了, 又不是像對岸一樣搞網禁幹啥的, 難道人家怎做的, 都不知道查不到嗎?
由大埔怪手犁田事件看產業發展與土地徵收政策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科技管理系助理教授吳欣穎
苗栗大埔怪手強行破壞稻田、逕行徵收農地的畫面引發產官學界對產業發展與土地徵收議題的論戰。台灣大概是土地徵收最為浮濫的國家之一,平均每年有超過1萬5千筆約1300公頃土地被徵收,不論是民國43年就存在的平均地權條例,或是沿用民國19年,在民國89年通過的土地徵收條例,甚至是近期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皆可以讓政府將人民的土地所有權依法收回國家名下,讓數代經營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離開其祖先耕耘的地方。而徵地似乎也被扭曲成目前台灣政府努力拼經濟的一項政績指標,尤其若是打著建設科學園區的旗幟,更是讓地方首長覺得自己「師出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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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教授講的也未必正確, 但至少人家公開講出來給你挑戰..
比躲在電腦後不必負責的鍵盤打手還高明太多了...
我們就來找找一年徵收土地超過一萬五千件的國家, 去請教授大人更正他的說法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