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則討論就想到N年前永康某條靠近高速公路便道的一排房子,那時知道那裡是墓地改建新屋,去幫客戶安裝東西也沒多講什麼!
我還選正中午去安裝,開門進去沒發生事,等到要離開時從3F下樓,2F廁所開始自動沖水,也沒多想什麼;結果3F與1F廁所開始自動沖水,我心裡默念(各位大哥大姐,小弟來工作馬上就走不要捉弄我!)就離開了!
每次經過那裡都是沒人住,只有1、2間有開門營業~
看了此篇文章真是毛骨悚然...駭人聽聞啊..
小弟我只在自家安南區附近找房子..
就想起前陣子有海佃路本田街那裡的蓋好了三年半建案也有房子要賣..
該戶除了龜裂嚴重以外... 還某個櫥櫃玻璃表面有很大的蜘蛛網狀撞擊..
上面還沾著像毛髮一樣的東西,雖然業務大姐一直強調說是搬床撞到..(當下內心覺得不像阿)
但是感覺就很不好..重點都被搶話帶過了..於是當下就放棄再問那棟了!
短時間內就三拍了...
但價格往下掉惹!


現在賣不用告知是兇宅嗎??

wallaceson wrote:
去年700萬拍定
現在已經掛1100萬在賣囉
買房的自己小心....(恕刪)

ryusiantw wrote:
現在賣不用告知是兇...(恕刪)


前面有說過漂白就好了

轉手再轉再轉手

只要其中一個不知道

再用人頭去轉很多手其實...

就不是凶宅了

但是...一直轉手要交很多稅金


錢都可以漂白了區區一棟房子算啥
前前屋主吊死 轉賣不算凶宅...

真的有這種判決~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21/36448741/
查一下司法院的法拍屋公告,這位投資客應該也是不知道是凶宅的情況而去投標的;因為他花了近720萬標下這一間土地33坪,建物68坪,屋齡19年的房子;如果是凶宅一般大該不用500萬就標的到,只能怪這位投資客自己倒楣沒有查清楚@@.
標法拍屋法院是沒有瑕疵擔保責任,買到凶宅只能自認倒楣,重點是要賣的時候卻有瑕疵擔保責任需要告知,然後凶宅銀行也不願貸款....
這個屋主真是雖,而且集合式住宅也不能說重打掉就能打掉,看來只能自己住了@@
重點是.....天花板偏偏寫著"佔我屋者必索命"....雖雖雖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 財產所有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信 │ │819 │建│131.11 │全部 │3,047,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29│臺南市永康區永│五層、│一層: 30.41 │陽台17.24 │ 全部 │4,122,000元 │
│ │ │信段819地號 │鋼筋混│二層: 55.02 │ │ │ │
│ │ │--------------│凝土造│三層: 55.02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復│、住家│四層: 56.09 │ │ │ │
│ │ │華七街117巷40 │用 │五層: 30.41 │ │ │ │
│ │ │號 │ │合計:226.95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3年9月4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之使用情形不明;嗣據債權人代理人103年9月12 │
│ │日、10月8日具狀稱:查封建物出租他人,無法查知該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警局查報:查封建物經分割出租,其中1樓101室、2樓202室、│
│ │3樓A室、4樓現出租中,租期分別自103年7月15日起至104年1月15日止、102年12月10日起至103年12 │
│ │月10日止、102年12月1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102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1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
│ │4500元、5000元、5000元、11000元,押金分別為8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另據前案鑑│
│ │定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有部分增建坐落非本件拍賣土地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特別注意。因上開 │
│ │租賃契約均於查封後租期屆滿,故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1樓至4樓後方及5樓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
│ │  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據前案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有部分增建坐落非本件拍賣土地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
│ │  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
│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02年度司執字第119743號)鑑定價格。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  )。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4年4月1日下午3:30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第一至第四標匭如股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姓名:黃鳳珠
函稿代碼:5.18.2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
股別:如


這判決剛出來確實造成不小討論
但仍可上訴 所以還不算定了
以我鍵盤柯南多年的經驗

會不會不是自殺案而是凶殺案?

疑點一:有無當下社會新聞證明真有其事?

疑點二:屋主老婆下落??警方沒有偵訊調查嗎?究竟所謂何造就此一悲劇?

疑點三:正義房客毫無音訊莫名消失,就算有預感就這樣無息搬走實在有違常理至少也報個警吧?

疑點四:怎麼現在才爆出來動機為何?


以上只是對文中所產生的好奇推測
法拍?沒標註凶宅還能拍700萬......

這間我印象滿深,因為他附近就他增建得滿顯眼

不過最近一兩年沒從那裡過去沒想到發生這種事

如果三四百買下拆掉請法師做個法,曬曬太陽,停車壓一壓地氣...

就像西門路新光三越那裡一樣

畢竟只聽過凶宅沒聽過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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