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法拍屋法院是沒有瑕疵擔保責任,買到凶宅只能自認倒楣,重點是要賣的時候卻有瑕疵擔保責任需要告知,然後凶宅銀行也不願貸款....
這個屋主真是雖,而且集合式住宅也不能說重打掉就能打掉,看來只能自己住了@@
重點是.....天花板偏偏寫著"佔我屋者必索命"....雖雖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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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 財產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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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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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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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信 │ │819 │建│131.11 │全部 │3,04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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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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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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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29│臺南市永康區永│五層、│一層: 30.41 │陽台17.24 │ 全部 │4,122,000元 │
│ │ │信段819地號 │鋼筋混│二層: 55.02 │ │ │ │
│ │ │--------------│凝土造│三層: 55.02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復│、住家│四層: 56.09 │ │ │ │
│ │ │華七街117巷40 │用 │五層: 30.41 │ │ │ │
│ │ │號 │ │合計:226.9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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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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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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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03年9月4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之使用情形不明;嗣據債權人代理人103年9月12 │
│ │日、10月8日具狀稱:查封建物出租他人,無法查知該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警局查報:查封建物經分割出租,其中1樓101室、2樓202室、│
│ │3樓A室、4樓現出租中,租期分別自103年7月15日起至104年1月15日止、102年12月10日起至103年12 │
│ │月10日止、102年12月1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102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1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
│ │4500元、5000元、5000元、11000元,押金分別為8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另據前案鑑│
│ │定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有部分增建坐落非本件拍賣土地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特別注意。因上開 │
│ │租賃契約均於查封後租期屆滿,故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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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1樓至4樓後方及5樓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
│ │ 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據前案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有部分增建坐落非本件拍賣土地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
│ │ 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
│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02年度司執字第119743號)鑑定價格。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 )。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4年4月1日下午3:30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第一至第四標匭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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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姓名:黃鳳珠
函稿代碼:5.18.2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
股別: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