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lin0606 wrote:想請問,有沒有人跟這...(恕刪) 當初去接待中心時小姐說一期已完銷且快交屋了二期剩的不多位置也不甚喜歡本來覺得這家建商的開價比起其他稍低一些洽談過程感覺也還OK 曾經考慮過要不要買小姐也說文成一路那邊沒廣告一下就賣完了沒想到交屋有問題....樓主您買的就算是預售屋依照內政部範本的合約也該有取得使用執照及交屋的期限否則每日可罰萬分之五,超過三個月視同違約買方可解約並有15%的違約金除非....建商修改過範本而你當初簽約時沒去對照就簽約同意...那就....請參考: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我們家就是買了和興泰建設一期的裡風景住到現在交屋也半年多了噪音什麼的都還好但問題就是最近住戶幾乎都搬進來了主委也選出來了但是公設都還沒點交 (有問題也都有講 都沒改善)和興泰那邊也沒有幫我們提報上市政府所以我們目前還是不存在的一個社區 所以社區的政府那邊的預算也不可能撥下來聽主委說建設公司有跟我們要九月~十二月的管理費但問題是在公設還沒點交前東西都還是他們的不是我們的在法律上我們是不需要付任何錢的 (而且他們一開始也已經跟每戶各收五千元管理費)現在他們和保全公司互踢皮球然後又把球踢回來說提報市政府是我們自己該做的而且那天主委去建設公司想問事情的時候還被他們不知道是經理還是主任之類的人物指著鼻子罵但我們都已經有問過市政府也問過消基會重點就是他們該做的都沒做 還要跟我們收錢!!現在跟保全公司串起來(因為其實說真的警衛只做早上沒做晚上除了收信丟垃圾也沒做什麼事 然後每個月還要付四萬給他們真的很誇張)本來說警衛做到2/20的 結果前幾天突然說只做到今天今天可是除夕欸!!!如果要跟他們續約就一定要續到七月= =雖然說我們已經聯絡新的保全公司但也不是這樣弄我們的吧?現在只能自力救濟想辦法先到市政府報五千塊能不能拿回來還不知道只能說買了二期的或是正要買的人行事要小心凡事都要問清楚~.~
Chly wrote:2014-01-30 22:46 by Chly 我們家就是買了和興泰建設一期的裡風景住到現在交屋也半年多了噪音什麼的都還好但問題就是最近住戶幾乎都搬進來了主委也選出來了但是公設都還沒點交 (有問題也都有講 都沒改善) 您好!最近在考慮4期的建案,看到建商沒有把一期的問題處理好,蠻令人擔心的. 請問一期的公設點交了嗎?除了漏水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