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翻到外婆家的地價稅扣款通知單
看到我母親用筆把單子圈起來寫"道路免徵?",所以有點疑問想要問問

外婆家當初是用農舍的資格蓋房子(原本是三合院改成現在的水泥一層樓建築)
經過一些風風雨雨後,從銀行手中贖回後(贖回後被登記成一般住宅)
好不容易終於由我母親成功申請為自用住宅
前年外婆與外公過世,因為遺產繼承問題,土地權狀此時出現了...
問題來了
外婆家前面有一段道路,是村民們平日進出的路
然後仔細詢問下發現,因為這個村落是當初的三合院群發展起來的
所以其實村中的每條路都有所有權人
當然大家都是好鄰居,所以根本也沒有人改建房屋就封路
然而去年地價稅單來了...
房屋用地約以自用住宅用地來算(印象中是400平方公尺),700多
道路以一般用地來算,還是700多

我google了一下得到這一段: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我想問一下,什麼情況下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
像我外婆家這樣的情況,為何還是被判定為應保留空地? 還是其實根本沒來判定過

地價稅的問題

有沒有懂這一塊的人能為我解惑一下?
感謝大家
文章關鍵字
地價稅減免是要提出申請的:
由土地所有權人到該地稅務局填寫申請書(或代理人持委託書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印章代理申請),勾選:主張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請派員勘查,並准予減免地價稅。並視該土地實際狀況檢附下列文件:
一、都市計畫預定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道路使用者,請檢附公所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二、非都市計畫道路,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道路使用者,請檢附公所證明文件。

接下來等稅務局通知准駁即可。

但請注意:申請減免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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