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說台南東區有一小塊地可以便宜租你20年,假設60坪月租2萬,但你要出資自費在上面蓋房子自住,產權屬於地主。
合約期間轉租或租金遲付就視為主動放棄權利,合約失效,必須無償搬離該建築物。
20年後約滿,地主可以連同土地與建物無償取回,或是以市價第一順位方式賣你。
這樣你會有興趣嗎?
會,為什麼?對你的好處是什麼?
不會,為什麼?條件改成怎樣就會心動?
請大家理性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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