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nightages wrote:有合約照合約有什麼問...(恕刪) 只是想說這條成立吧?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給你最好的建議--好好跟建設公司談修繕!!你可以去翻一下跟建設公司簽的合約如沒意外這應該會被被列為可修繕的缺失而甲方如果願意修繕的話你應該沒有解約或告甲方的本錢說個實際案例朋友去年買了太普的明日站很巧的驗屋時遇到了去年8月的高雄豪大連雨朋友家很倒楣的因此從靠外牆面的牆角跟插座漏水進來(看照片真的滿慘的)一開始第一想法也是想解約但最後討論結果是太普會負全責修繕好漏水的部分全棟外牆再做一次防水(因為當時有好幾戶都出現這樣的問題)另外就是延長防水保固到5年最後願意減價10萬(原本太普只願意-5萬)所以還是建議你好好跟建設公司談談我認為結果應該會比你現在想用硬碰硬的方式好一些...
e3684486 wrote:只是想說這條成立吧?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文字不是挑對自己有利的來看,當然也不是其他人說了算,最後還是法院判決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