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請高雄市政府與Google聯絡,將台灣總部從台北遷到高雄。

從前美國地大種族多
可以搞南北戰爭內耗

沒想到可愛小小台灣寶島
都一樣是台灣人
也可以來個南北對立...

好的不學...
相信!相愛!相守!相惜!
其實Android App 是有15分鐘的鑑賞期的
一個軟體有沒有符合需要應該15分鐘就知道了

話說回來
台北市政府能硬起來對廠商至少對消費者是種保障
(至於是真為消費者權益著想還是基於官僚的自大就不得而知了)
只是如果搞到Android 付費App 退出台灣市場
也是消費者權益的損失
雖然我是用apple的
也希望這場戲能在以消費者最有利的方式落幕

歡迎google來高軟
但是要合法沒有特權



Cicillia wrote:
google罔顧消費...(恕刪)


有些不同的意見也請參考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7494
要刮別人鬍子之前 請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用這種不符合時代的法律來規範
也不會自己先檢討一下 修一下法 再來說
喵的!我討論商品 上傳照片也違規,註明出處又違規! 插入圖片,又限制你規定的網站! 我商品還沒買回家 怎麼自己拍照? 都是你在講 不然你是要怎樣
台灣人就喜歡這樣一國兩制

現在是台灣被欺負耶

你建議搬到高雄做啥??

最好是不守法的..逃漏稅的..A錢的..嫖妓的..颱風天在家睡覺的...都到高雄

我是路人甲 wrote:
高雄再友善,應該也不歡迎一個罔顧用戶權益,不遵守法律的商人吧~~

不要汙辱了高雄人的友善與理性。

天機星2 wrote:
哈,原來高雄是個可以不遵守法律的城市啊.... 了不起....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15分太短沒錯..但要求七天 ...過份的是誰??
高雄軟體科學園區 已經準備好,很久了!

sudustar wrote:
看到台北市政府與Go...(恕刪)


搬下來每天都會遭受蛋洗巴!!

如果你有這麼天真~躲在家裡打電動就好~乖唷!!

bikevts wrote: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15分太短沒錯..但要求七天 ...過份的是誰??


你應該再往下看到(三)服務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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