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之前也發生過住戶內鬥,電梯內公告被拿走.我們管委會也是提告耶........剛剛查了一下:管理委員會得試以下列方式處理之。(一)於規約中明定「住戶不得撕毀公告欄上之公告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參照),以為依循。(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及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求償之(惟顯不符經濟效益,並阻遏其再犯)。(三)依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Felicia Li wrote:l只是眼睛不好拿下...(恕刪) 這建商賣了兩年還沒成立管委會,一定賣的很爛成立不起來。若是大家都拿,然後都說忘記放回去,那就跟本不需要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了,大家都說我只是拿來看一看,忘記就沒事了。若是住戶內鬥,管委會(代管人)卻沒有動作,也有偏一方之嫌。這種公眾事務管理人員確實難當啊⋯⋯⋯⋯我們大樓鬥到編故事互告,真難解。Felicia Li wrote:l只是眼睛不好拿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