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被建商吉了,只因為拿了這東西.......


imam489 wrote:
朋友在高雄買房子,建...(恕刪)


無言!一張紙!

可見其格局真是……………………

去說明白吧!
我們大樓之前也發生過住戶內鬥,電梯內公告被拿走.
我們管委會也是提告耶........
剛剛查了一下:
管理委員會得試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規約中明定「住戶不得撕毀公告欄上之公告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參照),以為依循。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及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求償之(惟顯不符經濟效益,並阻遏其再犯)。
(三)依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jason691222 wrote:
我們大樓之前也發生過...(恕刪)
l

只是眼睛不好拿下來與住戶討論,然後忘了拿回去電梯裡擺在交誼廳而已!
而且電梯裡收支公告一直都在,沒有人告知公告不能拿下來看啊
可以暗示是哪個建案嗎

跟。。美 有關嗎

在高雄買房子要很小心 先前有爸爸建設

現在又是另一間


Felicia Li wrote:
l只是眼睛不好拿下...(恕刪)

這建商賣了兩年還沒成立管委會,一定賣的很爛成立不起來。

若是大家都拿,然後都說忘記放回去,那就跟本不需要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了,大家都說我只是拿來看一看,忘記就沒事了。

若是住戶內鬥,管委會(代管人)卻沒有動作,也有偏一方之嫌。這種公眾事務管理人員確實難當啊⋯⋯⋯⋯我們大樓鬥到編故事互告,真難解。
Felicia Li wrote:
l只是眼睛不好拿下...(恕刪)

imam489 wrote:
朋友在高雄買房子,...(恕刪)


你朋友是被警察叫去備案還是收到傳票了啊,兩個差很多喔,若是備案而已跟本還沒被告啊⋯⋯⋯⋯
建商蓋爛房子 會漏水 還敢這樣搞
我實在大開眼界了XDD

imam489 wrote:
朋友在高雄買房子,...(恕刪)

01名稱不能用X代替、直接寫出來吧

是事實就不要怕~
這樣告會讓建商更難看吧...
好好坐下來談應該能更完美處理
依照我走法院的經驗
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
助理檢察官在開偵查庭時,依照事實陳述,當庭合解就結案了
(有拿就承認,誠實說明原委即可)
連起訴,開法庭見法官的機會都沒有
就當作去學點人生經驗,放寬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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