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聞中的高雄建案,加價三萬才能交屋。

HWT2013 wrote:
建商早就打完如意算盤(恕刪)


好啦

我吃虧一點加價4萬收

別被建商賺走3萬

很委屈要解約的住戶,有嗎?
simca
這麼佛心怎不去收東金御所?搞不好賺更多[偷笑]
對某些建商來說
在現實利益面前
誠實信用這種東西
一文不值
定型化契約應該要規定
非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賣方要賠總價一半才能解約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emogu
[打氣]
ckt1012 wrote:
是那家建商這麼有良心...(恕刪)


欸,就只能當作投資了
兩年投120萬,賺74萬
雖然我們在這邊嫌 但是他一樣爽爽賺
問一下喔
如果今天有國際突發事件讓房價一兩年內急速下探
有買預售屋的人
會不履約寧可賠訂金跟工程款 (沒有犯法,也不造成不良信用紀錄)
還是乖乖的按照約定如期交屋?
AHF
是被違約方可以選擇收取違約金,然後解約,或不收取違約金,走法律途徑要求違約方履行契約!前面已經講過,看在房價破底情況下,建商是收取15%違約金讓買方解約,還是走法律途徑要求購屋者履行契約?
AHF
若房價低於當初交易價非常大比例,您想建商會選擇哪一個做法?這個議題重點是買方(違約方)不是願意賠償15%違約金,就理所當然認為自己可以決定解約不履行購屋義務,而是解除契約必須被違約方同意收取違約金才行
內政部重打爛建商!加價不肯交屋?1次重罰150萬無上限
2022/08/20 12:43

近期預售屋亂象橫生,新竹、台南、高雄等地陸續傳出「交屋延遲」,甚至有建商直接要求1坪加3萬才肯交屋,若不配合則單方面解約,退還1倍訂金。對此,內政部祭出「無限罰則」,除明示不得單方面解約外,還必須依延遲狀況按日給付利息給買方,並令地方政府進行調查,若建商不改善,依法裁處最高150萬,按次處罰,次數無上限。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內政部特別強調,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內政部同時提醒,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直至改善為止。也就是說,處罰次數無上限。

內政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而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而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而建商為違約之一方,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

最後,內政部籲請業者自律,切勿以身試法;另,有關媒體報導個案,內政部已行文請地方政府調查處理中,民眾如遇有履約爭議,也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豆豆3108
按次處罰[拇指向上]
kodak1691 wrote:
內政部重打爛建商!加(恕刪)

這真的要硬起來執法
合約是保障雙方權益
尤其更應該確保弱勢方權利的維護
而不能淪為優勢方企圖降低成本或填補營業虧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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