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chiehlee wrote:
謝謝你的回覆 京典有...(恕刪)
這樣的情形應該只是定有約定專用的部分
而且是在地表面上,並不是一般常見的露台
本以為是挑高型的一樓中間尚有露台突出
以利樓中樓之使用
此種約定專用經常是在於提供一樓停車之用
也因此個人喜歡此種情形
但你這件案子是在內部,後方又無通道
看來只能拿來種種花 曬曬衣服 推放私人物品之用
理論上來說,此種約定專用部分是不是還要有持分的增加
但從你所述20%的持分看來,算是常見的一樓的公設比例
也就是說你對於此約定專用部分並沒有增加到持分
這部分我是感到有點疑惑
建商這種約定專用的型態,感覺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可是看你的土地持分竟高達15坪,這真的很少見,難到建商是以此方式規避本條之適用?
還是有其他解釋上的空間?還請有德者提供解答
另外你持分有算錯嗎?可以提供數據來分享嗎?
如果真是我想的情形
還真的不知該怎估價
因為一般估價都會將土地跟建物分開
以京典那個地段每坪35-40萬元應該不算過份
光土地的部分可能就價值550萬元
建物的部分初估有330萬元37.5*8.5-9萬
可是如果真的花900萬元
卻只能使用30*1.3=39坪的室內面積(0.3是如果當初有合法聲請夾層的法定容積)
約定使用部分不能停車
土地又要多繳稅
又不是店面
這還真讓人頭疼阿
你可不可以私下PM給我當初買的價格
讓小弟增長見聞阿
以上只是個人不成熟的看法,如有這方面的達人看到還請多多見諒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