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geenhoho wrote:
回覆 隨風浮雲大:...(恕刪)

你好像很容易把簡單事情複雜化?

希望你能好好的平反拿回土地,再爭取國家賠償。
加油,雖然拿回土地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了,只能後續告國賠拿錢了事

ilpwu wrote:
加油,雖然拿回土地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了,只能後續告國賠拿錢了事


回覆ilpwu大:

謝謝ilpwu大!

國賠訴訟是條漫長的路,也會辛苦到家父,個人傾向打名譽官司...
樓主不好意思,全部看完了,但小弟才疏學淺法條跟公文什麼的意思看不太懂,

所以樓主您所謂的平反是已經拿回原土地了,

還是拿回重劃後原本應該分配給樓主父親的土地

還是只拿到一張公文但沒拿回任何土地
我話說完 ,誰贊成 ,誰反對?

geenhoho wrote:
個人傾向打名譽官司:...(恕刪)

這不是單純的土地糾紛,跟名譽官司有什麼關係?
超帥的齊 wrote:
樓主不好意思,全部...(恕刪)

追完,之前被高雄市政府莫名卡住的重劃後新土地,現在能依法登記在地主名下,
原先說的依法不得辦理,結果是有問題的能登記,樓主家新分配的根本沒訴訟問題。
後來是推給重劃會沒去文登記。


jingfu wrote:
追完,之前被高雄市政...(恕刪)


我覺得是有人要那塊9號土地,只能用此劣等手法卡住,實務上來說,重劃區越外圍價格越好!
超帥的齊 wrote:
樓主不好意思,全部看完了,但小弟才疏學淺法條跟公文什麼的意思看不太懂,
所以樓主您所謂的平反是已經拿回原土地了,
還是拿回重劃後原本應該分配給樓主父親的土地
還是只拿到一張公文但沒拿回任何土地

jingfu wrote:
追完,之前被高雄市政府莫名卡住的重劃後新土地,現在能依法登記在地主名下,
原先說的依法不得辦理,結果是有問題的能登記,樓主家新分配的根本沒訴訟問題。
後來是推給重劃會沒去文登記。


回覆 超帥的齊大 及 jingfu大:

所謂的平反正如同jingfu大所說的“之前被高雄市政府莫名卡住的重劃後新土地,現在能依法登記在地主名下” (應該用更貼切的詞句來表達收到106年5月19日土開處公文時內心的感觸,可是我腦袋渾渾想不出來…@@)

9地號有沒有涉訟?
以承辦人給的涉訟地號位置圖來看 → 沒有
以重劃會106年4月19日函文說明二來看 → 有
9地號是否真有涉訟?誰給的訊息才是真的?只有握有資料的人心知肚明。

---

隨風浮雲 wrote:
這不是單純的土地糾紛,跟名譽官司有什麼關係?


回覆 隨風浮雲大:

隨風浮雲大會這樣問,看來似乎”已閱”的隨風浮雲大並沒有看完這篇TMD事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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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070122 wrote:
我覺得是有人要那塊9號土地,只能用此劣等手法卡住,實務上來說,重劃區越外圍價格越好!


回覆y20070122大:

為什麼明明依法有據可以辦理申請登記,政府卻要恃權強說”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
為什麼政府要在103年函示一道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
為什麼政府函示一道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之後,竟又讓涉訟的26地號完成登記?
為什麼政府遲遲在人民請託民代出面幫忙後,才肯還給人民一個依法有據的權利?
這當中,隱藏多少玄機???

難得我50幾頁全部看完,
但是最後的機關函我有個疑問,
「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
不就是公告「確定」後辦理登記?
但是當初不就說因為「涉訟」,所以沒有「確定」,才沒有「登記」?
所以樓主的癥結點應該是在到底有沒有「涉訟」,公文裡都沒有回答。
用真名 wrote:
難得我50幾頁全部看完,
但是最後的機關函我有個疑問,
「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
不就是公告「確定」後辦理登記?
但是當初不就說因為「涉訟」,所以沒有「確定」,才沒有「登記」?
所以樓主的癥結點應該是在到底有沒有「涉訟」,公文裡都沒有回答。


回覆 用真名大:

癥結點其實不在於到底有沒有「涉訟」,政府的「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是一句誤導之詞!癥結點在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所指的意思是什麼?

重劃區土地在分配完畢後,理事會必須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規定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在這三十日內,對於土地分配有異議的地主,理事會必須依同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34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異議地主的法定權益,以及理事會的法定責任。

那麼在公告的三十日內未提異議的地主(譬如家父)呢?在法律上如何規定?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的意義就在於這一段。〈如下圖106年3月15日土開處函文說明二〉


那麼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確定之後,又該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辦理?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下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二、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三、重劃前後地號圖。

第35條規定的是未提異議地主的法定權益,也是重劃會的法定責任,法律明文「應即」辦理,令重劃會沒有拖延辦理的藉口。
然而政府卻在103年2月7日給了重劃會一紙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公文,令重劃會仗著該份公文不依照第35條規定申請辦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延宕至今。

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沒有監督重劃會依第35條辦理,反而以一紙行政處分公文奉送重劃會,等同賜給了重劃會一道拖延辦理的聖旨!
更弔詭的是,一筆涉訟的26地號土地,政府竟讓它違背自己下的聖旨順利完成登記!然後,有政府掛保證,建商一切合法蓋房去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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