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13日重劃會回文:

對於重劃會的回覆,土開處也在106年6月20日發函:

腦補一下二篇函文對話情境:
重仔:「哼哼,沒了聖旨當護身符我就會依法辦理了嗎?新的劇本討論出來了,台詞也套好招了,依法辦理?顆顆…」
開仔:「唉呀,原來有地上物礙著無法辦理地籍測量欸!等原因排除後要依照第35條申請辦理呦!啾咪~」
刁民:「一搭一唱,阿不就好棒棒?」
重劃會理事長曾經親口說:
”地上物不是問題”、
”是市政府不給登記”、
”我就跟他們說不可以這樣(不給登記)”、
”是地政局長作的決定,他已經退休了”、
說了上述話的重劃會理事長如今反口拿【地上物】來說嘴自打嘴巴,
然後,主管機關土開處呼應了重劃會的【地上物】說詞。
事情真相如何?
請看以下106年7月3日律師函文:




9地號土地上有二筆地上物:
【鴻翔汽車保養場】 保養場所有人早已領了補償金,清空廠房交付鑰匙予重劃會。 <高雄地方法院105簡上第36號民事判決>
【梁OO未保存登記建物】 梁OO對於補償金沒有異議、沒有拒領、沒有拒絕拆遷,相反的,重劃會遲遲不給付補償金,梁OO遂向法院提告要求重劃會給付補償金,並且勝訴。 <高雄地方法院105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欺民無知、欺地主無知,
在資訊極端不對等的情況下,握有資料的一方欺瞞無從得知的另一方。
有心人士謀取法定外超額利益,暗中擅行各種手段的操弄,依法握有審核權、懲處權的主管機關會看不出端倪?不曉得防範監督?
106年7月10日土開處回函:(如下圖)

對於廢弛職務的重劃會,土開處輕輕放下。
莫怪乎,重劃爭議層出不窮,重劃訴訟天荒地老打不完,重劃完成日遙遙無期!
---
最末,回到最初,問題的起始點,9地號有沒有涉訟?
為什麼涉訟地號圖上的9地號沒有涉訟,承辦人及科長卻要說有涉訟?
為什麼承辦人及科長強說9地號有涉訟,卻不拿出涉訟的相關資料?
為什麼土開處與重劃會異口同聲在公文上指稱9地號有涉訟,卻始終不提供涉訟文件作為附件以茲證明?
為什麼重劃會106年6月13日的公文會轉彎,鬆口改說9地號沒有”直接影響”?
究竟,到底,9地號涉訟了沒?
從下面二筆判決書內容找出了真相。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從頭到尾,自始至終,9、地、號、完、全、沒、有、涉、訟。
高雄市政府土地開發處吳宗明處長,現在您會說誰顛倒是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