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oiioliao wrote:
給樓主,看了你一系列...(恕刪)


菊姐的4000天,不知有無這一篇?
哈!



太複雜太專業,完全無法就主題發表意見,但樓主拿出如此多白紙黑字合情合理的論述,只能蓋樓替樓主加油,撐下去,加油!!!

遇到這種真是TMD無限圈圈叉叉,高雄市政府的形象真是.............
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還是我的錢。你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我的房子還是我的房子。
同感......

cjianku wrote:
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恕刪)
zysunc wrote:
菊姐的4000天,不...(恕刪)


我如果有一塊土地被這樣暗渡陳倉一定也會告上朝廷

-趙雲- wrote:
我如果有一塊土地被...(恕刪)

朝廷都是我的人啊
來人啊 餵公子吃餅
應該是配合重劃後,土地都會重新分配,應該不是你的土地變別人的,如農地配合政府重劃變建地,土地都會重新劃分分配,所以以前都土地會變別人的,甚至土地分配比原本的小,因為已變建地了,比較有價值性,應該是這樣,相信公務機關都是依法行政,如有問題可以請教專業,找媒體只會從中炒作話題,去找專業的得到滿意答覆,也才不會影響其它土地持有人~
高雄...

要說不意外嗎= =???


好一個幸福城市


老百姓的心聲誰能聽見
滾吧,只是炒作新聞,
不會有人在意了
好好賺錢比較實在
自己的經驗: 有些"不是很經常辦理"的不動產案件, 機關人員有可能會很久才辦一次(或沒遇過), 再加上該法條的行政作業"防呆系統"並沒有很完善" 就會導致類似這種混亂局面發生, 這時真的得靠自己做足相關法條功課或委請專業人士來幫忙。

另一開始看文章自己也是很驚訝, 為何土地變更登記竟然不需要原地主所有權狀, 查了一下土地登記規則, 確實有說明, 一起提供給大家參考:

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第 34 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不過我自己是覺得這樣的法條不妥: 即便已重劃分配好, 原土地所有權狀還是得依所分配的土地, 辦理繳回後再一併核發新的土地所有權狀。 如果地政機關未收到原所有權狀, 即應不予辦理新分配好的所有權狀才是(防呆), 覺得法條還是有需更多考量及修正之處。

另外想說的是機關行政人員真的都是依法在辦理, 所以相關案件如果已經表示得要提出"書面"說明, 就真的要用"書面"提出表示, 不然行政人員真的會以為沒問題就繼續辦下去。

這個應該要轉給立法院就土地重劃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有可能會有瑕疵之處,重新審議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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