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祖父留下的土地上有兩建物,祖父過世後朋友得到其中一建物,此建物座落之土地尚可增加新建物,討論過建蔽率及自治條例規範皆ok,但目前遇到的問題是朋友的親戚所擁有的另一個建物使照上還寫有朋友的地號,也所是有使用到朋友的空地比,申請文件至建管處承辦也不確定是要先作使照變更還是作法定空地分割,說他們需要研究研究,希望有人可以解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