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上法院抱怨文...司法改革

iori52052 wrote:
首先,你要看合約內容(恕刪)建商擺明違約在先!為何最後總是買家吃虧!原因在很多人不懂其中的細節與奧妙只能因建商一封存證信函若不繳錢要沒收15%讓不懂的買家乖乖繳錢履約!你有探討過為什麼會這樣嗎?政府機關是第3方公正單位 ,但是他明顯未依法行政辦理它應該驗收查證及檢核及發照 ,政府機關所請領的薪資是所有納稅人民的錢理應以公平客觀立場執行他的行政業務!說不注意也好.未注意也好.不小心也好.不達發使照條件就是不達發照,而不是發一張明知與事實不符卻對建商有利的不實使照讓建商一此要求所有住戶履約!這樣的第3公正機關又有何必要存在呢?如果政府機關能這樣都沒事 ,那一堆交通事故中為何明明就是別人衝出來所產生的事故要盼駕駛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難道法律有2套標準!不要小看不實使照的核發!它影響很多買家的權益!一家建商名聲要建立式一輩子!要砸招牌幾秒鐘!建商設計錯誤跟疏失及施工錯誤就要有負責的態度 ,不是想辦法用不履約罰錢的方式去逼買家 ,住戶只要求原價返還連利息賠償也沒求償已是最大讓步!反而是做錯事的說話比較大聲要求要依約要求賠償15%!那請問你違約也會賠所有住戶15%嗎?同樣條件反過來我要求他們依現況履約 ,我想看過交屋狀況的沒人可以接受! 可惜建商現在不讓我進去!不然我可以帶大家實地來欣賞一下順便介紹一下當初怎麼介紹的!還有所有相關文宣及預售的影片給你看看!你看完應該就能理解為何我們很不滿意!因為天差地遠!
iori52052 wrote:
另外,這個事情你找建(恕刪)
感謝你的建議!但是建管發照時間點與買賣契約有很重要的關係! 你能去問問有買過預售屋的看看 !使照核發時間點重不重要!使照登載內容種不重要!告建管哪一條應不需再此說明!我們也是想跟建商好好善了!只是建商!建管的態度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ace ventura wrote:


其實是你不瞭解司...(恕刪)


我想你才不了解我國的司法制度
法庭上 是表演誰是說謊大師的,法官是吃這一套. 蹤使你殺人了只對法官說我沒殺人,找兩個證人背書法官就會相信你沒殺人喔,
另外法庭上誰會自已承認我做偽證不可能的事嗎! 
總結法庭下的公平不一是公平的,
法官說我自由心證最大我說的算,我代表國家,我只是依法判而已。不爽咬我阿
反而受最大傷害的是被害人,天平下沒有公平可言阿!
wisdom938 wrote:
我想你才不了解我國的(恕刪)


哈哈 乾脆說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好了
ace ventura wrote:
哈哈 乾脆說有錢判生(恕刪)
您好!台灣司法真的是讓很多人失望!法院的天秤真的就能代表公平嗎?法院是要依證據來辦不是嗎?你說的有錢判生無錢判使應該是很多人真正出庭後的心聲!難道沒錢請大律師的就該使!證據都提供為何還是要聽這些人出庭說謊或是時間太久忘記!一時沒注意!這些理由都能過關!然後要我們舉證!那我們能說簽約也是一時沒注意嗎?合約簽訂就應履行契約內容!今天要是買方不履約我想我們被罰沒話說!但不是財團違約還要硬凹然後協調會謊話連篇!司法應該一視同仁沒有任何偏袒才是!
wisdom938 wrote:
我想你才不了解我國的(恕刪)
深深體會沒事別上法院!勞財傷民!沒人喜歡上法院的!但是遇到了還是要解決!忍氣吞聲不能和平解決!只是讓建商態度更加囂張!這真的不是一家號稱幾十年什麼優質建商應有的態度!
sunoil wrote:
深深體會沒事別上法院(恕刪)
說得是,我想樓主已協調過也經消保官調解過,最終手段就是透過法院仲裁,對法院失望難免,小蝦米對抗大魚,先天在資源,時間,財力就遠遠不如,版主不像我因退休,別的沒有就是有時間奉陪,當初同事也是想由建商原價買回為最先手段,但經過宜蘭縣府的法律諮詢難度頗高才退而求其次要求在材料和工程上,時程上的補償.即使知道建管單位難辭其咎,因求償對象是建商,就不橫生枝節,所以訴訟簡易而快速,雖補償不如人意也不無小補,難得上法庭當證人,也當成人生的寶貴經驗.
一直關心樓主為什麼會對司法失望,原因是什麼!

感嘆,契約自由下,你的智識和社會經驗和建商是一樣高度的,在雙方契約簽定後,非重大瑕疵下很難解除契約;大家都以為去大賣場買東西一樣,不喜歡或小瑕疵等,動不動就可以解除契約,這是賣方為了銷售給買方的保障,並不是常態。
就樓主案件分析,樓主主張樓高不足,算該主張證據充分,如以此要解除契約很難,因房屋無重大瑕疵,仍可供人居住,可以透過補償、減價來滿足契約。試問:如果今天另一買家來買此房是不是有可能並不會在意樓高。

產生這結果其實和司法無關,是社會維持秩序及商業交易的通用規則,所以上了法院後,法院判決的結果,當然和樓主的見解或期望相違背;為了解決此問題,雙方契約簽定前就應要謹慎的審查契約內容並談好條件,例如:樓高變低,賣方可無條件解除契約。

希望樓主順利解決。以上建議及文字僅供參考。
Ace L wrote:
一直關心樓主為什麼會(恕刪)
ACE大說法似乎沒錯,但購屋者不一定是法律人,但建商的契約內容是由其律師所審核,每個購屋者所在意的瑕疵都不太會一樣,甚至不在乎,我所了解的宜蘭購屋者通常很鄉愿,即使有大瑕疵也隱忍在心中,不太會結合大家的力量或是尋求消保官,法服機構甚至法律解決.如果在契約內容由買家加註{只要有一樣與契約內容不符由建商買回)這樣是最公平的,但有哪家建商可接受?當然因建物高度不符,要求建商買回的難度很高,個人還是覺得法律的天平還是偏建商,高度差了十幾二十公分應是建商因成本或技術理由變更,如果事前徵得同意或是退些補償再來變更,爭議就沒有了,建商太托大了,就因財大氣粗吧!
Ace L wrote:
一直關心樓主為什麼會(恕刪)
感謝您的關心!我想缺失是只能修繕的!樓高不足讓人住有壓迫感這是重大缺失無誤!難道說我告訴妳樓高3.4米扣除樓地板厚度室內高度有3.2米,然後要交屋給妳只剩3.07米還多出3橫1豎4跟樑,樑深60公分以上耶!這樣的空間差異換成是你也能接受!更何況是室內不到14坪的房子!被吃這麼多空間!契約簽訂內容是3.4米現在變更為3.3米建商早已違反契約再先,協調會還胡扯蛋說都是3.4米沒有變更!真是謊話連篇!契約中也寫了廣告文宣是契約的一部份!出庭還說不知道文宣寫什麼!還發函說他們協調會上有證人!我還真是服了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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