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ri52052 wrote:
首先,你要看合約內容(恕刪)建商擺明違約在先!為何最後總是買家吃虧!原因在很多人不懂其中的細節與奧妙只能因建商一封存證信函若不繳錢要沒收15%讓不懂的買家乖乖繳錢履約!你有探討過為什麼會這樣嗎?政府機關是第3方公正單位 ,但是他明顯未依法行政辦理它應該驗收查證及檢核及發照 ,政府機關所請領的薪資是所有納稅人民的錢理應以公平客觀立場執行他的行政業務!說不注意也好.未注意也好.不小心也好.不達發使照條件就是不達發照,而不是發一張明知與事實不符卻對建商有利的不實使照讓建商一此要求所有住戶履約!這樣的第3公正機關又有何必要存在呢?如果政府機關能這樣都沒事 ,那一堆交通事故中為何明明就是別人衝出來所產生的事故要盼駕駛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難道法律有2套標準!不要小看不實使照的核發!它影響很多買家的權益!一家建商名聲要建立式一輩子!要砸招牌幾秒鐘!建商設計錯誤跟疏失及施工錯誤就要有負責的態度 ,不是想辦法用不履約罰錢的方式去逼買家 ,住戶只要求原價返還連利息賠償也沒求償已是最大讓步!反而是做錯事的說話比較大聲要求要依約要求賠償15%!那請問你違約也會賠所有住戶15%嗎?同樣條件反過來我要求他們依現況履約 ,我想看過交屋狀況的沒人可以接受! 可惜建商現在不讓我進去!不然我可以帶大家實地來欣賞一下順便介紹一下當初怎麼介紹的!還有所有相關文宣及預售的影片給你看看!你看完應該就能理解為何我們很不滿意!因為天差地遠!
感嘆,契約自由下,你的智識和社會經驗和建商是一樣高度的,在雙方契約簽定後,非重大瑕疵下很難解除契約;大家都以為去大賣場買東西一樣,不喜歡或小瑕疵等,動不動就可以解除契約,這是賣方為了銷售給買方的保障,並不是常態。
就樓主案件分析,樓主主張樓高不足,算該主張證據充分,如以此要解除契約很難,因房屋無重大瑕疵,仍可供人居住,可以透過補償、減價來滿足契約。試問:如果今天另一買家來買此房是不是有可能並不會在意樓高。
產生這結果其實和司法無關,是社會維持秩序及商業交易的通用規則,所以上了法院後,法院判決的結果,當然和樓主的見解或期望相違背;為了解決此問題,雙方契約簽定前就應要謹慎的審查契約內容並談好條件,例如:樓高變低,賣方可無條件解除契約。
希望樓主順利解決。以上建議及文字僅供參考。
Ace L wrote:ACE大說法似乎沒錯,但購屋者不一定是法律人,但建商的契約內容是由其律師所審核,每個購屋者所在意的瑕疵都不太會一樣,甚至不在乎,我所了解的宜蘭購屋者通常很鄉愿,即使有大瑕疵也隱忍在心中,不太會結合大家的力量或是尋求消保官,法服機構甚至法律解決.如果在契約內容由買家加註{只要有一樣與契約內容不符由建商買回)這樣是最公平的,但有哪家建商可接受?當然因建物高度不符,要求建商買回的難度很高,個人還是覺得法律的天平還是偏建商,高度差了十幾二十公分應是建商因成本或技術理由變更,如果事前徵得同意或是退些補償再來變更,爭議就沒有了,建商太托大了,就因財大氣粗吧!
一直關心樓主為什麼會(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