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上法院抱怨文...司法改革

沒有要筆戰的意思,只是就個人經驗提供意見,希望你可以比較順利解決
因為看到你的部分主張跟實務的處理偏離太遠,比如說
>>預售屋是看不見的,一切依據買賣契約,契約中說明樓高3.4米也未註記跟坪數依樣可以在3%內雙方找補,所以樓高應依合約百分百給付
前面是正確的沒錯,但「樓高應依合約百分百給付」是有爭議的,第一個是房子在各方面必然存在誤差,所以100%給付往往不可能,多少誤差屬於可接受範圍、多少誤差用減價處理、超過多少可以解約,都要看過去的慣例個案處理,並不是全有全無,只有0%跟100%,如果你主張要100%給付否則解約,法官未必會同意

>>樑深超過60以上的大樑,樑下指大約剩2.4米
講這個就沒意義了,樑一定有它的作用在,建商沒事才不會多花錢做樑給你,這點完全不需要提,樑下有2.4M一般來說也不算太低

>>如果房屋的室內高度不夠,足使一般人居住時產生壓迫或不適
這個案例不能只看一半,後面的「足使一般人居住時產生壓迫或不適」才是重點,民事訴訟舉證之所、敗訴之所在,如果你要用這個主張,就必須舉證現在的高度「足使一般人居住時產生壓迫或不適」,注意是「一般人」,不是你自己覺得,所以你講自己的感覺對法官沒有意義,如果不能舉證 這個高度會使一般人感到不適,那你敗訴的機會就很大

講這些只是希望你找到正確、合適的主張去跟建商爭取權益,這個在法院上也是關鍵所在
比如說(只是假設,數字隨便寫的),同一個案子,你主張減價100萬可能會贏,但主張無條件解約就可能會輸,即便是同一個案子,那麼你轉一個方向,主張減價,建商覺得不划算就願意解約
Ace L wrote:
hi, 樓主: (恕刪)
首先感謝您的一些建議!我想我已釋出很大善意願意和平解決!顯然只是讓建商認為我們是軟柿子!從2019年4月拖到現在,我已從憤怒到平靜!我想或許應該還有更多購屋者只是很無奈地被逼迫接受,因為建管確實有疏失且也不願接受購屋者申請調閱建使照相關資料,深怕被用違約沒收價金的買家只好妥協!建商設計錯誤及施工不良導致無法依雙方簽訂契約履行,卻要無故沒收我總價15%,算一算不少錢!我既然選擇人生第一次上法院!我不在乎多花點錢上訴到高等法院!都要沒收哪麼多了?我不惜差多花一些錢告到高等法院,其碼我為自己努力過!就算花點錢也是寶貴經驗,也要買好買滿!而且法院未判決前誰輸誰贏也還未揭曉!所花的訴訟費用也未必不值!一切靜待司法審判!我也非常樂意把經驗分享給各位,若想了解所有問題可以私我!若住我家附近也歡迎見面讓你看看相關本案相關資料,把經驗分享給大家!讓大家以後別再被欺騙了!
iori52052 wrote:
沒有要筆戰的意思,只(恕刪)

iori52052解釋得非常詳細。值得大家推一把!但是版主也辛苦的提醒大家司法真的需要改革了,問題不是民事訴訟要改革而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司法解決人民之間財產上的紛爭。是屬於個人私有領域。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利,是屬於整體社會安定與正義的領域。目前大眾所言的司改其實多數就是指刑事案件。例如版主的預售屋案與小燈泡案相比就能知道執重執輕了。並非是說民事紛爭的不具重要性,而是事有輕重緩急。至少先解決台灣犯人殺人判仍可教化,警察救人開槍判罪無可赦的烏龍比較重要。
最後預祝版主事件圓滿達成心願。
iori52052 wrote:
沒有要筆戰的意思,只(恕刪)
感謝您給的建議!因此案件落差極大!切相關問題皆已於簽約前再次求證!銷售也都確認空間景觀視野及其相關問題雙方才簽約!建商說他們沒有授權銷售員這樣說!但實際她就是代表建商!若建商相以此為由推給銷售員!那請問跟銷售簽約的合同也不算數嗎?而且依合約紀載簽訂日期也沒有契約審閱期7天!一切問題太多了!無法一一給大家說明!只單存想分享過程跟經驗給大家而已!介紹能都說景觀視夜沒被遮蔽!其實卻是被遮蔽樓高當初介紹扣除樓板有3.2米現在少13公分還多出一堆樑!整個空間更顯壓迫!建商不給我進去!不然我能拍更詳細的照片給大家看!差異真的不是我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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