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自己整理的關係圖讓各位想看看吧關於詐欺方面B應得向A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詐欺責任可是C卻先向B提出詐欺告訴優先順位問題...但是B還是要提出對A的告訴..說白點...要去報案對epicchen提出刑事詐欺再慢慢處理C對你的刑事詐欺告訴基本上檢察官會斟酌情況..剩下的要請樓主提供資訊在此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這牽扯到三角詐欺案例引:歹徒利用電子商務網站尋找高單價商品然後另外刊登相同商品騙取民眾上網標購然後提供真實拍賣商家匯款帳戶自己再向原賣家下標然後取得貨品事後造成匯款民眾誤以為真實出貨賣家為詐騙對象真實犯罪者則逃逸無蹤附圖:僅供參考手法類似但是不一樣喔犯睏來去睡覺在此願各位未來光明
樓主不用擔心被起訴, 這只是平白受罪而已,可以提出相同帳號其他受害人報案資料,檢察官會採信妳提出證明。一般人頭帳戶會有好幾筆詐騙得來金錢進出,無證據證明妳有提供帳戶給詐騙人,作為幫助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或是本身就是詐騙行為人。有些案件是同意借用銀行帳戶,但以不知情被違法使用,因找不到詐騙人,比較可能被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起訴,最後被法院處以易科罰金。網路交易最大問題,是交易帳號及銀行帳戶與交易人無法連結, 所以出現人頭銀行帳戶及冒用交易帳號以及人頭戶手機手法, 再來就是所謂車手領錢。查緝詐騙人很麻煩, 何況往往不是重大刑案, 可能無法深入調查。找到詐騙人對樓主是最好也最快結案, 這有賴網友提供線索給警方辦案參考。早點抓到詐騙人,刑之以法, 有前科下次想犯案也很容易找到。
牧瑀 wrote:再次謝謝大家的回覆真...(恕刪) 其他受害人報案三聯單影本或(及)書面資料檢察官偵查方向1. 詐騙行為者2. 詐騙行為幫助犯- 人頭帳戶因為詐騙行為者利用人頭帳戶詐騙金錢,必須有帳戶密碼才可提領現金,所以檢察官多數認為銀行帳戶是經過同意借用。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人,屬「詐欺罪」幫助犯。儘管是不知情對方用於詐騙,但仍可能觸法。涉及金錢損害之案件 ,要獲得緩起訴或減輕之(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與法官無關), 人頭帳戶所有人必定要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但是樓主不是人頭帳戶,必需證明自己不是人頭帳戶及詐騙行為者,不同於人頭帳戶案件(認罪與受害者和解)之處理方式 。要不要退還匯款及時間,先提出證明讓檢察官數認為妳不是人頭帳戶再來處理。提供參考與其他受害人聯合去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刑事局偵九隊報案.刑事警察局偵九隊處理網路拍賣詐騙老師也有被詐騙集團詐騙案例雖然學校老師教官(不一定懂法律)有需要可找他們協助處理
跟大家報告一下案件進度因為快五個月了還是沒有收到傳票剛剛打給士林地檢署詢問接電話的人(不知是書記官還是?)說並不會傳我因為詐騙我的那個賣家還有其他件案子都在他那裏只會在案件偵查完後寄給我資料應該是不起訴處分謝天謝地囧rz所以各位在網路購物的時候真的要小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