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CFC wrote:
嘖嘖
你告訴我
賣這種技術,哪邊歪了?
講清楚說明白讓大家心服口服吧你
小弟認為經驗技術有價,
但是 JB 這件事本身是遊走法律邊緣,
不宜大張旗鼓拿來誇耀。
JB 的行為係破壞 iPhone 作業系統本身的存取控制(access control),
若是以自己使用為目的,尚可引用 DMCA 對於「智慧型手機」的排除原則;
但若以此為業,「協助他人破壞存取控制」,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且依照法界解釋,iPod/iPad 等「非以行動電話服務為主」的機型,
不適用 DMCA 排除原則,亦即 JB iPad 幾乎可確定會被認定為侵權。
有些灰色地帶的東西,還是不要太張揚比較好。
本討論串的樓主也請換個角度想想,
既然閣下以經驗技術收費,表示閣下也算是服務業。
既然是服務業,應付奧客是做這一行天天都要面對的問題。
幸好閣下做的是無本生意,唯一投入的成本就是閣下的時間人力,
碰到奧客,閣下只是浪費了一些時間跟他 MSN 而已,並沒有實質的損失。
出來混的誰沒碰過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