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RIE wrote:
To: 鄧麗君大大
...(恕刪)


大大別誤會拉= = 石頭是我在某個網頁看到的評論
但是本人絕對不認為是石頭
功能和一般手機比 強太多嚕
流暢的觸控
多達10多萬軟體
又可以打電話
上網又方便
造型又水
光這些價值 就不能說是石頭
是黃金 = +

對於黑雨的作者 評論說他的東西拿出 牟利 是很可恥
小弟絕對贊同
但是小弟在某雜誌看到 好像是說到他當初和DEV -TEAM團隊是一起 因為不當使用破解成果 而被踢出
感覺他再說這些話之前 好像也沒想過當初自己的所作所為
當然 是否是把IPHONE換成跑車 還是等等等 這就不得而知 如果有大大覺得我說錯歡迎 指正

當然 我再三聲明 我是販賣 如何使用的知識 並不是 給我五百 我就幫你JB

對於上面有些大大的嚴厲反對
沒錯 她們認為 JB罪大惡極 盜版 等等
說句不負責的話 雖然 JB 屬於灰色地帶 (暫時)無法可循 (別再跟我說可循的廢話!!
GOE 和DEV TEAM怎沒被抓??還被CNN採訪??)
數字便利商店 還再賣教你JB的書籍 還賣了三集(PS .給作者 不是在砲您也再傳授知識是沒良心的行為
對於您的書籍本人深感贊同 小弟本身也有購買 來做參考學習)
或許吧 個人認同度不同
說難聽點 機器我家買的 我買來要燒掉 要破壞 乾你蘋果屁事??
你能管的頂多是盜版軟體 借問一下 我JB後 有用到啥東西 會害你公司電腦還是網頁掛點?
我JB後 連上我的電腦 只開啟 IFUNBOX 不用ITUNES 不行嗎?
我IPOD買回來一定要聽音樂?? 放照片?? 上網 ??
我買回來改裝不行??
就好比摩托車 我買回來改裝 改到會飛 我不拿出去騎在路上 我放在家裡
不危害大家路權及行車安全
還是我去買一碗麵 我高興怎吃 賣麵老闆可以告我 說我不按照他的方法吃??
請問你要用哪條法律來告我??
我也奉勸樓上那些 認為經驗無價的大大門
你們爽就好 你認為經驗"無價"
說句簡單的!!
經驗 無價 大家都當乞丐就好了
因為我會的 不能收錢 那我吃啥??
那蓋房子就不用找工程師拉 找幼稚園就好啦
因為他說 叔叔 我有經驗 我蓋過樂高積木房子
經驗無價有價
答案就在自己心中!!
要砲別人 先把書多唸幾年 再砲吧
經驗還真"無價"

抱歉 我承認我衝動點 但是這我想說的話

鄧麗君 wrote:
說句不負責的話 雖然 JB 屬於灰色地帶 (暫時)無法可循 (別再跟我說可循的廢話!!
GOE 和DEV TEAM怎沒被抓??還被CNN採訪??)


說真的,想做這一行,閣下的法律觀念真的要加強。

請先認知一件事:著作權法是一部永遠跟不上時代的法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幾乎是完全以美國著作權法為藍本,
而美國著作權法是在 2000 年完成修訂,所以又稱「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
原名「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寫「DMCA」。
DMCA 主要是把數位出版品,包括系統和程式,正式訂出侵權定義與罰則。
但是如您所知,過去十年數位出版已經進步了好幾個世代,
十年前的 DMCA,到現在已經出現很多當初沒有想到的狀況。

DMCA 基本精神對於數位出版的原則是,
著作權擁有者沒有承諾的事情,其他人一概不准做。
但是這樣搞法會讓很多事情無法進行,例如圖書館將館藏數位化以利於保管。
所以 DMCA 制定了很多的例外原則,在這些例外原則之內的動作可被允許,或者是「不訂罰則」,
意思就是「雖然犯法但是不罰」。而個人把自己的手機拿來 JB 就是屬於這一種。
但「協助他人 JB」或是「提供 JB 工具」並沒有在 DMCA 排除名單之中。
另外,JB iPod/iPad 也不在 DMCA 排除名單之中。

綜合來說,JB 或協助他人 JB,全都屬於違反 DMCA。
同時也違反 Apple 與用戶之間的 EULA(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用戶授權協議)。
去年 Psystar 的判例已正式宣告,美國法院承認 EULA 有效。

換句話說,灰色地帶的是「自己 JB」。
而「協助他人 JB」那不是灰色地帶,那確定是黑色地帶。

至於你問為何沒被抓?
很簡單,因為這種行為是屬於「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必須由權力被侵害的一方(即 Apple)提出控訴。
唯有侵權的「常業犯」檢查單位才能逕行起訴。
以 JB 來說,Apple 沒有辦法跟那些個人或小團體一一打游擊戰;
就算一個一個把他們揪出來,因為有 DMCA 的例外原則保護傘,
想要證明他們的侵權行為也是非常困難,

所以 Apple 採用的辦法就是動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申請保護,企圖把 JB iPhone 這件事,從 DMCA 的排除名單之中剔除。
這件事是在去年中發生,現在還在審理中。

講了這麼多,用一句話做總結:沒被起訴,不代表沒犯法

ulyssesric wrote:


說真的,想做這一...(恕刪)


學到很多 知識 感謝大大指教
只是覺得奇怪 我買回來的東西為何不能JB
JB並不代表 使用盜版
說句難聽話
蘋果你管這麼多
你服務品質有做好 再來管吧(個人抱怨~"~)
對於這點順便請教大大 那市面上賣的書籍 為何可以出版?

鄧麗君 wrote:
本身是個在網拍上 兼...(恕刪)

好像是在看一篇笑話喔...
恩恩你真的是遇到小白一隻了完全的不做一些功課的像這種啊質接就給他黑名單就好啦何必跟他耗
01 系統怪怪的,重複 PO 了一篇,刪除。
鄧麗君 wrote:
蘋果你管這麼多
你服務品質有做好 再來管吧(個人抱怨~"~)
對於這點順便請教大大 那市面上賣的書籍 為何可以出版?


理由很簡單:因為 Apple 沒提告!

違反著作權法,除常業犯以外,都是屬於告訴乃論。
亦即只有被侵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法院才能受理。
碰到這種國內沒判例、事主又沒提告的事情,說實話也沒人知道該怎麼處理。
台灣的出版法早在十年前就已經廢止了。
現在的出版物,除非內容本身侵權(亦即抄襲其他人著作)、
不符合出版物分級規則、或是被認定違反刑法的教唆犯罪,
不然沒有人能禁止他出版。

JB侵權的動作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著作權法,另一部分則是民法。
一個是「侵權」,一個是「違約」。
侵權的部份上面已經講了,個人用戶 JB iPhone 目前在 DMCA 的排除原則中,
但是違約的部份,就不屬於智慧財產權管轄,而是民法管轄。

今天當你買來一台 iPhone,依照指示拆封並且開機操作進入設定,
在設定畫面一開始就會出現一大堆各國語言的「授權原則」,
你一定要按「Yes」才能繼續設定。
當你按下「Yes」的同時,就表示你已經和 Apple 締結了一份合約。
這就是所謂的「EULA」End User License of Agreement,用戶授權契約。
EULA 明載:用戶不可以用任何手段妨礙 iPhone OS 的正常運作。
所以當你 JB,你就是違反了 EULA。同樣的,Apple 可以據此控告你違約。

EULA 是屬於民法契約的一種,
而你按下「Yes」的這個動作稱為「Clickwrap」,
各國法院都已有判例認定這種締結契約的方式有效力。
感謝您指教
受益良多
只能說 蘋果 太奸詐= =
ulyssesric wrote:


理由很簡單:因為...(恕刪)
ulyssesric wrote:
理由很簡單:因為 A...(恕刪)



那請問一下,大家花錢買一台iphone。裡面有一些功能都被鎖住了。

不知道花的那些錢有沒有包含那些功能?
這種人遇過...
老是鬼打牆!
回答一個問題老是來個腦筋急轉彎硬要生出問題來問~
卻又問不出所以然~
這種人我通常都是把話題越弄越淺~
先把自己變笨
讓對方覺得他甚麼都會了他就覺得她比較強不會在繼續問下去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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