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民法,刷卡者可非購買人,蘋果嚴格認定刷卡者等同購買者違法!


becool996 wrote:
我還是認為疑問很大,那該購物帳號註冊者的性質為何?註冊者是何人?
為何註冊者用自己的帳號下單,最後會變成刷卡人成為契約當事人。
那以後任何網路交易是否都不認人?只需要追蹤金流入線,哪個帳號匯來的款項,那個人才有資格當契約當事人。
我想您這方面認定失之過嚴。


網路帳號沒有任何意義,純粹是虛擬的。
如果網路帳號可以算是自然人的話,那用A帳號刷B的卡就形成盜刷的行為(A拿B的卡去授權)。交易自然不成立。

我說的純粹對您的說法的回應,因為刷卡會多了你跟發卡行間的契約導致的委託/債務關係,依照你的說法就會變成你跟發卡單位間的問題,而不是你跟Apple的問題。如果是匯款就沒這個問題。這並不是過嚴,只是你自己錯誤去引用法條,反而會因而造成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所以,如果是真的代刷卡要去爭的話,最適合的絕對不是民法,而是要訴求信用卡組織對特約商店的要求,"刷卡等同現金",然後那些法條是留給Apple的律師拖信用卡組織下水用的。但是前提是代刷卡的人真的要有點關係,純粹徵求學生證的人還是很難說服法官的...
shimingc wrote:
網路帳號沒有任何意義...(恕刪)


最後結果證明,樓主才是對得。

目前已經有確認通過者,是刷別人的卡。甚至有同一間實驗室,四個人刷同一個人的卡照樣全都通過!所以刷卡根本無關!

網路帳號不是自然人,但是使用者是自然人。而刷別人的卡,只要經過別人授權,那就不叫做刷別人的卡,而是別人代為刷卡付款,正如樓主所說得代為清償。我付錢給我同學2萬,他替我刷卡給蘋果,哪裡有盜刷了?

從頭到尾,我都覺得是在審核購買人,跟誰的信用卡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一堆人喜歡過多聯想...不過就卡號一堆而已,店家還能查出那個卡號是誰,難道信用卡組織洩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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