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我還是認為疑問很大,那該購物帳號註冊者的性質為何?註冊者是何人?
為何註冊者用自己的帳號下單,最後會變成刷卡人成為契約當事人。
那以後任何網路交易是否都不認人?只需要追蹤金流入線,哪個帳號匯來的款項,那個人才有資格當契約當事人。
我想您這方面認定失之過嚴。
網路帳號沒有任何意義,純粹是虛擬的。
如果網路帳號可以算是自然人的話,那用A帳號刷B的卡就形成盜刷的行為(A拿B的卡去授權)。交易自然不成立。
我說的純粹對您的說法的回應,因為刷卡會多了你跟發卡行間的契約導致的委託/債務關係,依照你的說法就會變成你跟發卡單位間的問題,而不是你跟Apple的問題。如果是匯款就沒這個問題。這並不是過嚴,只是你自己錯誤去引用法條,反而會因而造成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所以,如果是真的代刷卡要去爭的話,最適合的絕對不是民法,而是要訴求信用卡組織對特約商店的要求,"刷卡等同現金",然後那些法條是留給Apple的律師拖信用卡組織下水用的。但是前提是代刷卡的人真的要有點關係,純粹徵求學生證的人還是很難說服法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