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
我從來都沒這樣說好嗎...(恕刪)
好啦,說明白點:
使用他人著作物,需不需要著作權人的 "授權"?
若需要 "授權", "授權方式" 在法律上定義即是,著作權法上的 "約定".
約定型式:不管你是紙本 ,還是電子(例:軟體授權協議),還是文章後面註記,通通叫做 "約定".
你沒有著作權人表示的 授權"約定",
法官怎麼知道使用者違反著作權人哪些項目,又如何判合不合法?
除著作權法所講的但書條文外.
另外所提的是:
1.著作權人完成著作 ==>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
a.使用者依據著作權人約定=除法律規定的但書(免責條款)=>著作權人授權合法後 ===>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者合法使用該著作,並有法律規範.
b.沒有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約定=法律規定的許可下(如免責討款)=>法律直接授權合理使用.
約定如果是在a項時,是著作權人提起訴訟的主因,另一個法官認定違不違法的參考指標或證據,所以約定在a項有法律效用,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沒用.
2.違反約定:
a.若有約定,依著作權法中的違反使用者約定之法律條文,著作權人依法提告.
b.若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若著作權人想告的話,可以此條(但除了著作權法寫的免責條文).
有沒有確實違法,是以法官為主. (你我觀點一樣,這沒有什麼好爭.)
此一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還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合理使用,必須是不符合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才能認定係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若「合理使用」不成立,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最後還是那結論:
違反協議時,可以上法院;其約定不明之部份,推定為未授權,所以隨便拿來用(就算沒簽協議 沒看到約定 ),還是可以上法院.
"現在" 能有辦法搞出"不上" 法院的 "合法授權" 之 "黑蘋果" 機種?
Iphone手機部份:
惡魔推銷員 wrote:
另外,有沒有違法,也是以法律為主,和協議不是等號,就像協議中JB是不可以的,但是
法官就認為JB合法。
以上這兩點,你能清楚我想要表達的嗎?...(恕刪)
目前美國當地法律:
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制定出免責例外:
讓使用者能夠自行設法(一般就是用 JB / Rooting 的程式):
1.來安裝『合法取得的手機軟體』(一如這種的就不合法),而這樣『規範內』的行為,將再也不會涉及到啥侵權的問題.
2.變更手機系統業者.
B.美國有該項條款,代表:
1.手機使用者可以隨意破解,轉換電信業者. (俗稱有鎖SIM卡)
2.安裝手機製造商,限制 "合法" 取得軟體安裝在手機上.即手機可以以破解方式,將 "合法授權" 軟體裝在手機上.
3.因為有此免則條款法律,故以前有使用條約規定的業者,現在不能以該條約提告(違反該項授權項目).
4.其他破解,要搞 X版(非法合法授權取得軟體)或其它行為,是有被告風險,依其它法律規定.
此條文規定跟桌機的Mac OS X 軟體無關, 它是限縮硬體製造商(手機)的權限.
所以M01,現在雖然有JB破解串,但還是禁止討論破解 "非合法取得的軟體".
但在之前,若被告,是要跑法院,變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被告.
違反什麼?違反約定,導致著作權人可依此著作權法的法律規定,提告.
惡魔推銷員 wrote:
回主題,樓主是說,之前JB是違反協議,但並未被做法律判決,可以討論,
黑蘋果也是違反協議,但是也沒被做判決(不販售不複製散佈的情況下),
為何不能討論。
照你們的邏輯,之前JB違反協議,還未判決前,應屬於違法?那為何可討論呢?...(恕刪)
主題:為什麼01 不能討論黑蘋果 而之前卻可以討論 JB (美國未宣判之前)
我們討論那麼久,結果M01 網管都沒說話耶

現在可不可以,之前為何可以討論JB,請洽M01管理員. 因為我不是管理員

目前我跟你討論法律層面: 只要違反使用者協議或未經授權或法律許可下,皆有可能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