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
第 四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第 五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第 六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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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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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
學校非公務機關~~ Apple 要查的話就得先經過當事人同意
就看看勾選時合約內是否有寫到可以查詢的權力~~
根據條款內容
沒寫到要求當事人同意可向學校單位查詢相關資料
所以基本上是不允許Apple 向學校查你個人性名等相關資料
換句話說~ 學校也不可將資料告知其他公司~~
但~~ 還是不要 偽造學生證
他不可違法 ~ 不表示你可違法~
有符合就下單~~ 不符合就走人 ~
小弟就是透過我弟弟的資格 用他名下訂~ 收件也是他~
信用卡也是他~~
使用者........................還是他~~呵呵呵~~我借用可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