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tch3484 wrote:
向學校查有沒有這個人...(恕刪)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
是的~~~
根據法規上述 ~ 是否就學 與個人姓名皆屬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範 ~
如果Apple 沒經過你的同意就跟校方查詢 或校方未取得你的同意就提供相關資料
就屬危法情形~~
當然純粹姓名不算 (因也可能有同名同性) 重點在於 "該校是否有名為XXX 之在學學生"
這部分就不能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