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co7 wrote:有關法律方面的問題,...(恕刪) 恩恩恩...Apple 目前的錯應該是 擅自更改 "訂單"若他不做這動作, 有機會 不出貨, 但他這樣改而沒事先告知, 這樣真的會有問題囉!!
droger wrote:改訂單問題很大,不是...(恕刪) 我覺得應該是蘋果的網頁撰寫的有點簡單導致上游網頁人員更改回原來價錢導致這些已經有的訂單 價錢也跟著改了連帶著銀行信用卡也跟著修正當然蘋果在交易上是有點爭議的大家團結才有力量 祝各位成功各位成功之後 要來個開箱文阿應該可以刷暴頁面吧
我不懂法律,只是看看刑法怎麼寫...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請先跟銀行確認阿婆的請款金額。在研究銀行是否也成為偽造文書的幫兇嫌疑。前提是你下單的19900元的訂單畫面是否有留存列印,這樣被擅改後的訂單資料,就有問題了。若是這樣擅改訂單可以成立的話,那阿婆公司可真的首開先例,聞名世界了。
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40條 (刪除)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3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45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