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邀約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應. 以 Apple 這個 case 來講, 每台19990 NTD是代理 Apple 公司的工程師寫出來的錯誤程式碼造成的, 我們當然可以視同事公司自己標錯價. 問題是 Apple 公司只是同意交易金額(其工程師代理), 註明標的物 (也夠清楚), 賣方是誰 (Apple 公司). 但買方是誰、日期還沒有同意/定義. 所以這還是邀約.
5. 當消費者上 Apple Store 並 key-in 完資料後才有一份完整的合約形成, 合約有包括 Apple Store 網站給消費者看的相關資料&圖形及消費自己 key-in 完資料。所以身為民法所定義為"人"的消費者依合約同意買. 但是 Apple 公司還沒同意. 電腦沒有權利代理公司行使同意權. 要等到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公司行使同意權, 合約才算成立. 同意權可明示(接單人員/客服在腦核準)或是默示(公司相關人員將產品出貨)。
6. 那 Apple 公司的人員現在又更改合約價格... 這時一個新合約被形成了... 新合約 Apple 公司已經同意, 但消費者還沒. 所以現在有兩份未生效的合約存在. 請各位不要修改 Apple 公司更改過的訂單 (看ok... 不要更改收貨人 or 付款人資料), 不然會有第三份合約的形成, 而且是消費者已經同意的喔, 到時候 Apple 公司只要同意這第三份合約, 這第三份合約就馬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