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0728的電話內容參考(更新至0729)

uhoo wrote:
我剛才更改了送貨地址...(恕刪)

那您訂單的價格顯示多少呢?
改收件人算不算是修改為新訂單了呢?
bLoG:http://micro0221.blogspot.com/
micro0221 wrote:
那您訂單的價格顯示多...(恕刪)

就同一張訂單更改收貨資料
對方開放更改就是同意更改
有啥好在意的
還擔心變新訂單
會不會想太多了

明明在一般網路訂貨
修改收貨資料是正常行為
就這樣大驚小怪
bluemenco wrote:
就同一張訂單更改收貨...(恕刪)

倒也不失一個好辦法!
micro0221 wrote:
那您訂單的價格顯示多少呢?
改收件人算不算是修改為新訂單了呢?


MAC MINI CTO NT$45,438
thunderbird wrote:
只要是郵購一定能7天退貨,管你是否客製
消保法就是能這樣無限上綱,因為他是"法"

PS我沒有訂MINI SERVER

Apple 是可主張損害賠償喔 (除運送費用... 因為被消保法排除在外).
不過 Apple 要負責舉證... 並說服法官.
shawn.lin wrote:
Apple 是可主張...(恕刪)


消保法第19條根本沒有排除條款,有就請你搬出條約讓我開開眼界

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micro0221 wrote:
那您訂單的價格顯示多少呢?
改收件人算不算是修改為新訂單了呢?


不會啦...
只是代表你同意新的價位...
本來是 A 消費者同意用 $19900 買該產品.
現在是 B 消費者同意用 $47710 買該產品, 並承接 A 消費者的訂單 (除非 A 要主張 B是盜用帳號修改).

Case 1:
如果當時造成價格由 $19900 變成 $47710 是自然人一個一個的修改訂單所造成的, 那以 $47710 為價位可規範此訂單的契約就正式生效.

Case 2:
如果當時造成價格由 $19900 變成 $47710 是因為前端跟後端電腦系統的資料自動交換造成的, 那就表示 B願意承接 A 消費者的訂單並以 $47710 為購買價位, 依此價位規定的契約會存在 (事實上, 早久存在了, 只是買賣雙方都尚未同意), 並得到買方的同意, 但因賣方尚未同意, 故契約尚未生效.

這純粹是法律的觀點... 從經營的角度來講, 用法律來壓消費者並不是最好的選擇. 所以 Apple 不見得會堅持完全主張自己的權利.
thunderbird wrote:
消保法第19條根本沒有排除條款,有就請你搬出條約讓我開開眼界

就是因為沒有排除條款, 所以依民法主張的損害賠償是有的.

消保法第19條的"費用"是指寄送費用、行政費用.
消保法第19條的"價款"是指如果產品本身沒受的損害的狀況下, 不能要求付全部或部分的"價款".

你從商店買東西, 你付的是產品的"價款". 你如果把商店裡的東西弄壞, 那叫"賠償".

假設你到便利商店把有用塑膠套封裝起來的雜誌拆開來被店員看到, 該店員有權利要求你拿去結帳是因為你有責任"賠償".
shawn.lin wrote:
消保法第19條的"費用"是指寄送費用、行政費用.
消保法第19條的"價款"是指如果產品本身沒受的損害的狀況下, 不能要求付全部或部分的"價款".
...(恕刪)


好歹也要有判例、或是解釋條文說來聽聽
你後面舉的例都與本案無關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thunderbird wrote:
好歹也要有判例、或是解釋條文說來聽聽
你後面舉的例都與本案無關


為什麼要判例或是解釋條文?

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以回復原狀之約定如果沒有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還是有效.

"價款"... 本來就跟損害賠償無直接關係關, 但在定損害賠償時可最為參考.

"費用"... 本是可用來主張損害賠償的全部或一部. 不過在本案已經被消保法所排除.

因為民法並沒有被完全排除... 沒排除的部分當然還是有效. 如果你要主張民法完全不能用在本案... 是你要提供判例、或是解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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