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wn.lin wrote:
為什麼要判例或是解釋...(恕刪)
有判例或是解釋條文會更清楚
因為只是退貨,東西沒損壞根還來損害賠償?因為你一直提"損害賠償"
民法第259條是對回復原狀之義務,還請教不知apple有何主張的?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