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Apple偽造文書 MAC MINI snow leopard SERVER -> MAC MINI CTO請簽到

簽到!
不出貨就不出貨
道個歉不怎麼難吧?
需要用這麼粗暴不被大家接受的方法嗎?
richard_pc wrote:
之前不是有人貼了當初...(恕刪)


這個人看他最後一篇的回答
並不smart
現實生活中也不會是個角色
是個平凡的假日在家上網的普通人罷了
訴不訴訟既然與他無關
別鳥他就好了
反正這種到處碰壁的人
也只有在這邊可以藉由唱反調引起一點注意
hakuyau wrote:
認為這家火在這邊講這些的目的是什麼??
不爽可以潛水就好了啊


和閣下相左之意見難道就不能發言?

我所發之文皆有事實為證,
我發文之目的為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觀看這個討論串的群眾。
樓主所發之文章內容明顯有誤,所以我回文反駁。
這不正是「討論版」之所以存在的目的嗎?

鄉民一天到晚在這個版上罵說:「難道 Apple 都不能批評?」,
現在我用同樣的話語回敬:「難道鄉民都不能批評?」
GreenComet wrote:
想必閣下已經一個多月...(恕刪)


人間煙火不是用來囫圇吞棗的,是用來思考的。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18/ch04/type1/gov31/num3/Eg.htm

主  旨: 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施顏祥


其中對於付款與下訂之相關規定: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五、 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基本上這句話還是存在一些空間,因為刷卡不等於付款

另外限制賣方的條文相關規定如下: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 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 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 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請注意,這不是限制賣方不得單方變更契約,而是限制賣方不得「主張擁有單方變更契約的權力」。
換句話說,就算賣方在「購物規範」中記載,在這條法令之下也無效。

但是請注意一個重點:「契約」
以上所講的一切規定都建立於「買賣契約」之上。
契約未成立之前,上述法規通通不適用。

而第五項的規定已經清楚的顯示:「付款」即「訂約」,
但是「刷卡」不等於「付款」,
所以就算現在已經是民國 100 年,
Apple 在法理上還是可以主張「契約尚未成立」。


換句話說,這個法規其實並沒有像新聞報導或大家所想像的那麼有利!
ulyssesric wrote:
和閣下相左之意見難道...(恕刪)


這邊只有我認為
或你認為
沒有什麼正不正確
貪不貪心
貴不貴
便不便宜
都是相對的
沒有絕對的
你的想法
就是你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不會有冤獄
你的出發點太死了
有空想想我說的吧
即使你一定不會明白
我要出門了
ulyssesric wrote:
你有完沒完?

第一,你和 Apple 之間的契約根本沒成立。還沒成立的契約雙方都有權做任何修改,除非 Apple 真的依照修改後的合約行事、在未告知買方的情況下出貨並且請款,不然連民法的邊都沾不上。

理論上~線上電子商務~若有即時金流~就算完成~
一般確認訂單系統,只是下訂單,不會有金流功能,廠商再去確認訂單。

第二,偽造文書的要件是「致使他人產生損失」,請問你到底有何「損失」?

廠商擅自更改訂單,導致消費者不是已當時購買的價錢購買商品,這就是明顯的損失。當然~目前尚未發生。
若有消費者已經被多增加差額,就有趣了。

鄉民完全沒有從 Dell 事件學到任何教訓,
想告盡管去告,糾眾鬧上法院,然後再被法官修理一頓,
讓世界看看台灣的消費暴民可以無理到什麼程度。


你可能沒有見試過美國人對消費者的態度。
了解你就知道,不尊重消費者~就退出這個市場~所以美國不容易看到小品牌。

整件事情很明顯蘋果有疏失
只是看蘋果如何處理
Dell事件很明顯的結果~銷售量明顯下滑~很少人會買dell的東西了~
蘋果呢~其實還好~反正他有一堆死忠支持者~
我一堆朋友知道這個~結果也沒下單~
一、19900並沒有很便宜,跟實際硬體價格差不多。
二、都覺得,『我買這個幹嘛?!』

所以很多人是覺得價格還ok而已~可能剛好需要一台小電腦~
就跟著買一台~
你以為這台就算賣30000就很好賣嗎?
不愛蘋果的人根本不會考慮
hakuyau wrote:
這邊只有我認為或你認...(恕刪)


我想這棟樓的主題是「告 Apple 偽造文書」。
我舉出的反駁是「契約未成立」以及「無實際損失」。
這不是相對或主觀的問題,而是實際的法律效力問題。

如果你要駁斥,請提出您的論點以及相關資訊佐證,我虛心受教。
ulyssesric wrote:
你這句話要問的應該是...(恕刪)


你很適合去當正義的法官 檢察官

這社會存在你這種人已經很少了~~~~貪污敗壞的一堆

需要你來整頓啦~~
我叫軟精天~但是我硬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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