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民法,刷卡者可非購買人,蘋果嚴格認定刷卡者等同購買者違法!


shimingc wrote:
所以還是回到起點,交易條款跟限制都存在,只是許多時候會因為方便而通融,但是不會因為曾經寬鬆的通融過,所以要照條約執行就是不合裡的。


這邊很有問題唷,實際上來說從頭就沒有通融過。
apple資格規範那邊本來就沒有提及代購/代刷是否ok,
根本沒有提及的部分何謂通融不通融?
就跟不存在的法律條文你去討論有無犯法一樣。

然而根據眾多版友經驗顯示apple在過往是可以接受代購/代刷,
也就是說apple以實際行動表示了認為代購/代刷是可接受的,
姑且就不論他是給學生方便還是覺得這樣子可以增加業績吧。

從來就沒有通融不通融,不要搞錯了。


藍綠藻 wrote:
我個人是挺欣賞樓主的...(恕刪)


那也只是不同於你的聲音..
太認真..你不也是道德批判的大會的其中一員嗎?

呵!

shellpig wrote:
這邊很有問題唷,實際上來說從頭就沒有通融過。
apple資格規範那邊本來就沒有提及代購/代刷是否ok,
根本沒有提及的部分何謂通融不通融?
就跟不存在的法律條文你去討論有無犯法一樣。


根本沒有問題,因為Apple先前沒有檢核刷卡人的身分是否相符本來就是通融的例外。

而且就跟我先前提到的,信用卡的刷卡行為不是Apple可以定義的,而是你的信用卡契約定義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就規定了你的信用卡不得為他人擔保或者是刷卡後折換現金等等的行為。能不能照你們認定的這樣刷,是發卡行跟你之間的問題。但是很不幸的,就你跟信用卡公司的合約來看,這樣的行為是有限制的,只是一般商店都不會很認真的去查核而已(像是您提出的例子,出去吃飯合出,服務生不會去問你是要請客還是合出,是合出的話還打去發卡行詢問這樣可不可以授權; 但是若是這筆款項最後你沒有付給銀行,銀行也不會因為沒先跟你確認是否合出而有適法的爭議或該分別跟其他人催討,因為你開卡時就同意了信用卡契約了,刷了卡之後你也不能因為有人不肯分擔要銀行另外跟他人要)。


恕刪...........

您的文章本文少於15個字, 將無法儲存文章。
shimingc wrote:
其實樓主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我們用信用卡刷卡的時候,是由發卡銀行作為民法所謂的"第三者"先行代為清償(貨款),然後才會向刷卡人請求付款,這時候才可以再找人代為清償你跟銀行的債務(卡費)。

所以用信用卡刷卡的時候,真正的購物人是刷卡人,並且在信用卡的契約裡頭,也都明載了持卡人不得用信用卡替別人提供擔保(代為清償),也不可以信用卡刷卡折換現金,信用卡的使用純粹是持卡人的支付工具而已。就跟你出去吃飯不會隨便替路邊的路人甲買單一樣,銀行也不會替你的親友代繳貨款。...(恕刪)

既然有人提出質疑,小弟在此做更詳細的解說:
首先針對信用卡部分,銀行與持卡人之法律關係說明:
依我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發卡機構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


一、
這部分我的確是疏漏了,但仍無解於第三人清償之本質。持卡人委任銀行付款,銀行仍屬第三人之性質不會改變。Mac Mini Sever購買者與蘋果間之契約不會移轉到持卡人或銀行身上。相對的持卡人與銀行之契約也與Mac Mini Sever購買者毫無關係。

既然持卡人親自同意代償(刷)貨款,銀行基於委任契約,自須代持卡人清償債務,蓋該債務屬持卡人同意代為清償,銀行自無權干涉。

簡單的說,卡片是我的,愛怎刷就怎刷,別人簽約買保險、申辦門號買手機,業者會管誰刷卡付保費?誰付預繳話費嗎?
幫他人代刷卡買蘋果電腦就會成為契約的當事人?那代刷卡繳保費、繳話費,不就也會成為契約的當事人?明明門號是別人的,欠繳的電話費都算刷卡人的,哪門子的道理;或者刷卡者瞬間變成保險契約的要、被保險人。豈不夭壽,公親變事主,成何體統。


所以blockquote大說的,基本上依台灣法律是不可能發生的,但別國法律是否有可能如此,我不知道,但依基本法理推論,也是不可能的。

二、
再者,依行政院金管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貴行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很明顯只看到信用卡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及占有轉讓。我兩隻眼睛非常努力的看,似乎沒看到不准使用信用卡代人清償債務這種東西,如果您的持卡銀行定型化契約比較特殊,跟行政院金管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顯有不同,請告訴我哪家銀行的信用卡契約,有寫禁止代為清償(代刷卡),我可以幫你向金管會檢舉。


becool996 wrote:

既然有人提出質疑,...(恕刪)


凹了半天一直在可不可以代清償債務上打轉.

不存在代刷的問題, 因為你代刷等於你先買, 後送人而已.

對於Apple來說, 他的交易對像只有你. 你的資格才是重點.

交易當然可以限制資格, 這是法律允許的.
becool996 wrote:
既然有人提出質疑,小...(恕刪)


請教樓主幾個相關問題:

1. 購買人在資格限定前提下所提供佐證資料不符是否有權駁回?駁回是否犯法?

2. 請問企業在網路購物買超(相較於平日、單週、單月、單季、單年、歷年同期),且超過30/60/90/120/240/365/3650日交易警戒線,且買家資格無法透過交易系統明顯立即判斷,改由人工處理所造成的誤判是否合理?

3. 假設你是企業主或其法定代理執行者,面對這種情況,任何人都不可能大獲全勝,你會採取何種措施確保不滿意但是可以接受的結果出台?

4. 有關賣方必須遵守的條款,賣方在生財器具或設備出現錯誤、或有明顯瑕疵可能對公平交易原則造成損害的疑慮之際,是否有權力主張交易不成立?

5. 是否賣方在生財器具或設備出現錯誤、或有明顯瑕疵的情況下所衍生的合約,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約的法理依據與例外處理的案例?
我韃韃的馬蹄 是美麗的錯誤 我 不是歸人 只是個過客
Kimisawa wrote:
凹了半天一直在可不可...(恕刪)

請看14樓,這點已說過不再贅述。
becool996 wrote:

請看14樓,這點已說過不再贅述。



這是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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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很好破解,只要註冊蘋果購物商店帳號的人,提出學生證明,那蘋果就沒什麼好說了,乖乖履約就是了。
總不會因為刷卡者不是學生,當初註冊帳號的學生就變成不具學生資格的人。

至於未註冊帳號購買者,那更有模糊空間可以運用,畢竟沒填寫註冊資料。但若有註冊者,資料填寫的非學生,那就很難過關了。

所以請人代刷卡的學生,不用退縮,法律上你站得住腳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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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apple有但書要父母才可代刷代購, 這你一直在跳針, 請證明親子關係.

講再多代償的法律都沒有, 你還是不符合這一項.
timback wrote:
那也只是不同於你的聲...(恕刪)


的確是阿
我的確是想讓我不同的聲音在這發聲

從頭到尾本人並沒有對任何人事物
作高道德的指責與批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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