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民法,刷卡者可非購買人,蘋果嚴格認定刷卡者等同購買者違法!

Kimisawa wrote:
這你自己寫的, 而且你也說代刷等於第三人代償, 得遵守民法311條

becool996 wrote: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約定是你要遵守教育資格, 當你在教育商店按下OK時, 就同意遵守了.

>>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
但有限制代購者的身分 -> 家長

看懂了嗎? 別凹了, 很難看.

你真有看懂我再說什麼嗎?學生下單,他人代付款,一樣符合教育資格。
簡單的說,刷卡者不等於代購者,契約是學生去訂的,付款是別人代付的,蘋果並未禁止。

蘋果所謂的父母代購,是指不具學生資格的父母下標,一樣可以提出子女在學證明購買,並未去限制何人付款。
難不成不具學生資格的人下單購買,找個具學生身分的持卡人刷卡,他就可以符合教育資格!?(這是您的邏輯!?)

也許您看的國字跟我看的國字不一樣,那我也沒辦法。
通篇文章有引到法律的部分你大概都看不懂,這樣我很難再跟您說下去了。

Kimisawa wrote:
所以說到底你就是要玩文字遊戲就對了, 因為這邊只能用信用卡, 你才可以凹. 要是選則匯款, 不知道你要拿出什麼法律出來?...(恕刪)

匯款更簡單,他人代匯款,引用的是同一個條文。況且他人代匯,匯款人也寫學生名字,就不會被不懂法律的人硬凹成付款人等於代購者。

PS.或許Kimisawa 您看不懂我的法律見解,或是基於某種品牌情節刻意去做有利於蘋果的解釋,都無所謂,放輕鬆,這只是個法律見解討論罷了。
becool996 wrote:
代刷卡不過就是民法上...(恕刪)

這種情形提告者永遠是輸的
等你贏了...
到手的商品已經是好幾代以前的了

看看 dell 的那台......
告贏的
賣出去還沒人要呢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wessley wrote:

這種情形提告者永遠是輸的
等你贏了...
到手的商品已經是好幾代以前的了

看看 dell 的那台......
告贏的
賣出去還沒人要呢
...(恕刪)

DELL案關鍵在於,消費者網路上下單訂購的行為是「要約」或者是「要約之引誘」。實務上,沒有定論,因為法律尚未就此做規定。
至於本案所謂的第三人清償,法條訂得很清楚,根本沒有爭議。

至於賣不賣的掉,或者要不要提告不是問題所在,因為本來本篇就只是在討論法律。

如同討論刑法271殺人罪,不一定真的要去殺個人,再來告訴 / 告發 / 自首......。
唉廢話一堆

就是想貪小便宜阿

還想來在邊說有的沒的....
topaulsmith wrote:
唉廢話一堆就是想貪小...(恕刪)


我到覺得不論他們的語氣如何
&是否一定正確
但很明顯的感受到專業的程度
也以專業來相互討論
請讓我以鼓掌來代替我的致意
至於
廢話嘛.....大家應該是分辯的出來

= = (很明顯)

becool996 wrote:
既然有人提出質疑,小弟在此做更詳細的解說:
首先針對信用卡部分,銀行與持卡人之法律關係說明:
依我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發卡機構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

一、
這部分我的確是疏漏了,但仍無解於第三人清償之本質。持卡人委任銀行付款,銀行仍屬第三人之性質不會改變。Mac Mini Sever購買者與蘋果間之契約不會移轉到持卡人或銀行身上。相對的持卡人與銀行之契約也與Mac Mini Sever購買者毫無關係。

既然持卡人親自同意代償(刷)貨款,銀行基於委任契約,自須代持卡人清償債務,蓋該債務屬持卡人同意代為清償,銀行自無權干涉。


很遺憾的,我還是認為您過度解釋了法條。

持卡人跟發卡機構之間的約定,是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也同時具有消費借貸),這一點沒有錯。

但是,持卡人跟發卡機構間簽訂的定型化契約,並不是依民法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的代為處理關係,且發卡機構也沒有義務依照民法539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向你的委任人報告進度。信用卡的委任關係是僅屬於持卡人與發卡機構而已,並不因為持卡人另有委任關係而將委任關係繼續擴展。

也就是說,代刷卡的行為會形成複委託(re-consigned)的關係,委託人跟持卡人,持卡人跟銀行間各自形成委任關係,在複委託的行為中,委託人委託持卡人購買$19900的Mac Mini Server,但對廠商而言,購買者是持卡人,若是需要證明資格的話自然就是持卡人需要證明自己合乎資格,在交易過程中有任何的爭議,也是要以持卡人的名義向各單位提出申訴或告訴,在這些告訴文件中,持卡人是當事人,你可以在刷卡消費糾紛中拿委任狀說你不是當事人看看會怎麼處理..

也就是,我認為依您新的說法,若是Apple以刷卡人來查驗資格,比較可能會變成,持卡人若無法購買到$19900的Mac Mini Server,必須承擔民法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買一台五萬多的Mac Mini Server賣$19000給他的委託人。


我想對apple而言 刷卡者就是購買者 沒有代刷這回事 只有"子女"的家長才可以代購

所以只有刷卡人符合資格apple才承認 你購買人收件人填誰apple都不會管你

apple只當做你買來送人 購買資格還是認定你

之前可以有人說那是表示默認 但法律上應該沒有這種規定吧

只要沒公告說可以 就沒這回事

所以apple沒有先出貨 拖個十天半個月再審資料 然後資格不符者補三萬多價差

讓你不能退貨 只能補錢

我想已經很有誠意了
不恨古人吾不見 但恨古人不見吾狂

chuangyiwei wrote:
(恕刪)
...
讓你不能退貨 只能補錢

我想已經很有誠意了


個人覺得樓主想強調的是, 這一篇的主題在於

"依我國民法,刷卡者可非購買人,蘋果嚴格認定刷卡者等同購買者違法!"

而非此次標錯價格事件的處理是否合情理法..

雖然因為此次事件延伸出來開始受到重視,

也希望大家將兩者討論的重點分開吧..

檢視企業制定的要約是否合乎我們的法律,

或是從中發現原本法律不足之處,

不論結果如何, 個人都認為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其實不只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也是為廠商樹立一個可依循的標準..

最後將對所有人(至少在電子商務上)都有益處!

若我們能建立最完整的電子商務交易制度與相關法令,

對台灣的進步可是大大的加分唷!

PS.
個人也要稱讚一下國內的廠商, 有些下單後會自動幫消費者的下單網頁
"拍照存證", 這些細節恐怕不是外國廠商能相比的..
( 哈... 好像又離題了.. 我也一樣會犯這種毛病.... 請別理我..)
Rintarou wrote:
個人覺得樓主想強調的...(恕刪)


喔喔 難得又看到不偏激 但中肯 且正面的回應
請讓我為你無私的發言 獻上敬意

不好意思
敝人的素養尚不足
所以還控制不了自己某些情況的發言
請見諒
你在這邊打嘴砲的時間不如自己趕快去提告吧
感覺你好像非常懂
信心又十足
怎不去告咧???
難道又是傳說中的s級嘴砲王???
只有"理論上"卻沒有行動的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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