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isawa wrote:
這你自己寫的, 而且你也說代刷等於第三人代償, 得遵守民法311條
becool996 wrote: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約定是你要遵守教育資格, 當你在教育商店按下OK時, 就同意遵守了.
>>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
但有限制代購者的身分 -> 家長
看懂了嗎? 別凹了, 很難看.
你真有看懂我再說什麼嗎?學生下單,他人代付款,一樣符合教育資格。
簡單的說,刷卡者不等於代購者,契約是學生去訂的,付款是別人代付的,蘋果並未禁止。
蘋果所謂的父母代購,是指不具學生資格的父母下標,一樣可以提出子女在學證明購買,並未去限制何人付款。
難不成不具學生資格的人下單購買,找個具學生身分的持卡人刷卡,他就可以符合教育資格!?(這是您的邏輯!?)
也許您看的國字跟我看的國字不一樣,那我也沒辦法。
通篇文章有引到法律的部分你大概都看不懂,這樣我很難再跟您說下去了。
Kimisawa wrote:
所以說到底你就是要玩文字遊戲就對了, 因為這邊只能用信用卡, 你才可以凹. 要是選則匯款, 不知道你要拿出什麼法律出來?...(恕刪)
匯款更簡單,他人代匯款,引用的是同一個條文。況且他人代匯,匯款人也寫學生名字,就不會被不懂法律的人硬凹成付款人等於代購者。

PS.或許Kimisawa 您看不懂我的法律見解,或是基於某種品牌情節刻意去做有利於蘋果的解釋,都無所謂,放輕鬆,這只是個法律見解討論罷了。
來代替我的致意
.. 請別理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