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mingc wrote:
也就是說,代刷卡的行為會形成複委託(re-consigned)的關係,委託人跟持卡人,持卡人跟銀行間各自形成委任關係,在複委託的行為中,委託人委託持卡人購買$19900的Mac Mini Server,但對廠商而言,購買者是持卡人,若是需要證明資格的話自然就是持卡人需要證明自己合乎資格,在交易過程中有任何的爭議,也是要以持卡人的名義向各單位提出申訴或告訴,在這些告訴文件中,持卡人是當事人,你可以在刷卡消費糾紛中拿委任狀說你不是當事人看看會怎麼處理.....(恕刪)
我還是認為疑問很大,那該購物帳號註冊者的性質為何?註冊者是何人?
為何註冊者用自己的帳號下單,最後會變成刷卡人成為契約當事人。
那以後任何網路交易是否都不認人?只需要追蹤金流入線,哪個帳號匯來的款項,那個人才有資格當契約當事人。
我想您這方面認定失之過嚴。
PS.某些人的偏激言論一律不予回應,放輕鬆。小小的討論又如何能影響蘋果,不要在那邊說東說西了,
蘋果並不會因為這些討論少一塊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