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tle0531 wrote:
不要啊
不要告我,我很怕...
我真心真意希望他的小孩可以跟樓主一樣美麗漂亮可愛...(恕刪)


不會啦~ 她只有備份我的~ 不怕不怕喔~ 乖~XDD
我已婚,現在也計畫孕育下一代

老實說,若小孩以後是這個樣子,我寧可不生,若是小孩生了,我一定努力教育他(她)不要變成這個樣子

當然啦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認知
一個人價值觀有沒有偏差,每個人解讀也不一樣
如果你認同自己的小孩可以跟現在大家批評的那個人一樣
那我尊重你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castle0531 wrote:
我已婚,現在也計畫孕育下一代

老實說,若小孩以後是這個樣子,我寧可不生,若是小孩生了,我一定努力教育他(她)不要變成這個樣子

當然啦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認知
一個人價值觀有沒有偏差,每個人解讀也不一樣
如果你認同自己的小孩可以跟現在大家批評的那個人一樣
那我尊重你...(恕刪)


唉 大大說的沒錯~
所以我才會說 我不知道堂堂的父母是怎麼教育她(他)的
讓她(他)的價值觀有這麼大的偏差卻還不自知

城堡大一定沒問題的~ 加油 ^^

至於"認同自己的小孩可以跟現在大家批評的那個人一樣"
我想 這可能就真的要見仁見智了
但是如果我的小孩上網來闡述這種金錢、物質至上
而卻了無內涵的論點...我真的會覺得自己很失敗...

不過~就如您所說 這種事~"見仁見智"啦

Cindy_Smart wrote:
幫你備份,基本上光這些文字就可以告到你脫褲找爸媽了
樓主勇敢一點,下手重一點去教訓這些酸民


看不懂~這些文字有什麼可以告的???
您如果是她朋友~應該好好勸勸她的價值觀與尊重人的態度~
而不是誤導她可以用這薄弱的文字亂告人~
到時害她被反誣告~您這軍師好久就失職囉!!!
NEEDNEEDNEED wrote:
唉 大大說的沒錯~...(恕刪)

NEED兄

我是這樣想的...
價值觀,這東西也是見仁見智,所以我們只能站在自己的價值觀上去評斷別人的價值觀是否洽當
也許
他(她)的父母也是相同的價值觀,所以小孩有這樣的價值觀
但也許也不是這樣
或許他(她)的父母不認同他(她)的價值觀,只是不知道他(她)已經變成這個樣子
如果是這樣,最心痛的可能是他(她)的父母,不是嗎?

所以不要著墨在他(她)的父母上了

我很欣賞嚴長壽,他算白手起家的
當他有下一代的時候,那時候他已經很富裕了
他讓他的小孩打工,
自己開車卻不讓自己的小孩搭乘,而讓他們搭公車(他寧可在終點等)
帶小孩去買過季商品或剪標商品
讓小孩懂得自己善用自己的每一筆錢
培養"我所認為正確的"價值觀

我可能應該沒辦法跟嚴長壽一樣發達
但可以給小孩的這些價值觀,我想我還給的起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castle0531 wrote:
所以不要著墨在他(她)的父母上了...(恕刪)


也是...

大大別語重心長了~~輕鬆點嘛~~
不然這棟大樓會從開箱文歪成酸文再歪成人生哲理文喔~呵呵

來01就是要開開心心的嘛~

NEEDNEEDNEED wrote:
真是嚇死我了...我...(恕刪)


台灣人的法律素養哀...

要告這種根本不用上法院阿!
還認為要上法院代表常識完全不足。


我就分享一下吧~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流程是這樣的-

被侮辱者先備份文章下來,
然後利用網路警察局報案 (確保不可能被吃案)

因為無法吃案,
警察杯杯就必須受理,
之後會請報案者到附近的警局說明、提出證據,
如果沒問題的話全案就會由檢警移送。

然後就不關報案者的事情了~

後面警察就會用各種方式"通知"被告到案說明,
這過程很機歪,如果不去說明的話之後會很麻煩,所以被告都得硬著頭皮去警局。

接著警察這邊就會勸被告"主動和解"(拿一筆賠償金簽下和解書)
不然到時候就必須正式進入民刑事程序,被告的利益損失會更嚴重。

通常國人在這邊就"軟"了





這種案子事務所幾乎天天在辦,
看過太多了,網路上的發言還是謹慎點吧~

a5859031 wrote:
台灣人的法律素養哀....(恕刪)


感謝這位有素養的大大分享其流程~^^

不過~這一切的前提都必須站立在"公然侮辱罪"成立之下
所以,即使要提告,也必須是報案者提供的證據與資料足以構成被告罪名成立之下~
無法吃案,不代表無法結案...
全案沒問題,才會移送...
您都有說到重點~

而且進入民、刑事處理程序之後,被告的利益不見得就一定是損失的更嚴重~
這是要看判決的內容與結果的~

既然您在事務所上班,對於法務的部分應該要更客觀一點才是...

感謝您的分享與指教~
a5859031 wrote:
台灣人的法律素養哀...

要告這種根本不用上法院阿!
還認為要上法院代表常識完全不足。


我就分享一下吧~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流程是這樣的-

被侮辱者先備份文章下來,
然後利用網路警察局報案 (確保不可能被吃案)

因為無法吃案,
警察杯杯就必須受理,
之後會請報案者到附近的警局說明、提出證據,
如果沒問題的話全案就會由檢警移送。

然後就不關報案者的事情了~

後面警察就會用各種方式"通知"被告到案說明,
這過程很機歪,如果不去說明的話之後會很麻煩,所以被告都得硬著頭皮去警局。

接著警察這邊就會勸被告"主動和解"(拿一筆賠償金簽下和解書)
不然到時候就必須正式進入民刑事程序,被告的利益損失會更嚴重。


通常國人在這邊就"軟"了





這種案子事務所幾乎天天在辦,
看過太多了,網路上的發言還是謹慎點吧~



您天天在辦???
那怎麼會這樣寫阿???
人民法律素養怎麼了嗎???


小妹上個月剛好遇到類似的事~
連警察都說對方在浪費司法資源~
但警察也不會要你和解~更不會要你拿出賠償金額~
他們只會做好筆錄就移送地方法院~
你就要去偵查庭開庭~
然後庭上會判定有沒有妨礙名譽~

依上述的言論~要告好像還有點距離吧!!!
(有時連庭上都覺得對方小題大作時~那無奈的氣氛還蠻怪的)






NEEDNEEDNEED wrote:
感謝這位有素養的大大...(恕刪)


不如搜尋一下判例
其實這種事情"可大可小"

諸如罵"機歪、三八、噁心、爛人、破"這種我們常說的"語助詞",
在很多判例上面都害人付出極大的代價。

而且如果您有經驗的話,
司法最機歪的地方就是"程序"
只要人家拿證據去報案,接著光應付檢警就讓人未來幾個月"心情超差"

又,
就像你說的,
最後會不會成案要看檢察官,
但偏偏這樣的案子因為天天都有,
所以警察這邊就會不斷跟你盧小小要你快點和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訴訟不麻煩,
真正麻煩的是你惹上程序阿


另外一方面,
"被告利益"這一點嚴不嚴重其實無所謂,
因為只能刑事上確實被判斷有誹謗的依據,
被告為了免除刑事上的處罰也必須要負擔一筆不少的錢... 光這點就夠讓人不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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