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65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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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若有做外觀檢查動作(如:拿起來上下翻一翻,看一看),則可主張其瑕疵,非通常之檢查可發現!
但若德誼調出店內監視影片,發現樓主並未進行檢查動作,則歸類於怠於檢查,視為承認其所受領物。
簡單的說,你有做檢查的話,還有得灰!
沒做檢查的話,店家調出監視器你就鼻子摸一摸!
但通常外觀瑕疵,都是一般檢查可發現⋯
我更不懂為什麼有人會覺得我強調八萬六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強調八萬六哪裡錯了!?
更奇怪的是,不懂為什麼,很多事情都變成是「應該的」
消費者沒檢查好,應該的
消費者發現瑕疵,應該的
自己要去徳誼買,應該的
如果真的那麼多事情是「應該的」,難道檢測出非人為的問題,徳誼應該替消費者解決不是「應該的」嗎?
我今天在這裡發文,請問我哪裡錯了?
怎麼有人會認為我買到一個瑕疵品,是我個人的問題,應該被酸?
=====補上條款======
瑕疵擔保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557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
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
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消保法 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ndex.cfm?CONSULATENO=300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原則)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補上條款======
upflying wrote:
怎會有一群看到人家買8萬6的電腦,
就滿嘴酸葡萄心理的人,真搞不懂!
酸葡萄? 我覺得回文都很中肯啊。既然是現貨點交,有啥瑕疵當場不提出,日後要再提,那真的是難分難解。
八萬六就要酸,那買賓利或帝寶的不就要酸到爆炸了?
其實根據我家買過幾個蘋果產品的經驗,最佳買點是在新品上市的時候 (不過各大廠其實都差不多就是了),舊品立馬降價,而新品則是加量不加價,不管是買新品或舊品在該交替的時節都是賺到。
cheer0606 wrote:
很簡單 因為他們買不起
這樣的自我安慰好像沒比較厲害啊。有錢人其實往往更摳,一塊錢能當兩塊用,所以他們越來越有錢,而揮金如土把 "他們買不起" 掛在嘴上的的富二代/三代通常很快地就把老本敗光。
不過針對前面說的為啥不在官網買,像這種相對是高單價的3C我反而是在實體店面買。我想差別在是我會找水果直營店買,現場割開封條,東看西看,然後工作人員也現場開機順便介紹各種功能,店員也會問女王跟我說是否外觀功能什麼的都OK後才交貨。
雖說當時買了隔兩個月後新品上市,我才猛然發現蘋果也搞新品上市加量不加價,真的是讓我OOXX (我對蘋果沒啥興趣不會特別留意新舊版本交替的季節),我也只能用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自我安慰了。
Louisvuiton wrote:
也許我講話比較直白一...(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