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扣掉預繳金額有滿萬元才有資格,活動網頁如下---
http://web.senao.com.tw/activity/201312/christmas/
不過,據神腦員工的說法來看,買iPhone被凹掉只是剛好而已,因為系統裡key的是零元~
hsiang11 wrote:
我也續約了5S根本不...(恕刪)
草莓大俠 wrote:
我不會來這邊發起一篇討論文章抱怨
有問題當下就問
有疑問就會尋求解答
上來馬後炮順便抱怨人家不專業
閣下大概"抱怨"這是你的專長
有問題不會問? 上來這邊發篇文章當你臉書
我跟你最大的差別 就是不會來這邊發討論主題
只是混在裡面砲砲一些很可笑的事情而已...(恕刪)
我覺得大家沒必要吵這東西,重點不是這個吧=_=⋯
重點是樓主分享他自己遇到的狀況,跑來好心告知大家。我想樓主是好意那又何必刁難歪曲樓主的心意呢?何況這個情形還蠻過分的,多少影響樓主發文的心情而有些抱怨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是說樓主不體諒那些基層人員,但是感覺裡面有些是真的有點離譜。似乎有點在觸觸法邊緣了,我也覺得不是很好、讓人看了也蠻不舒服的。
而且,又不是每個人能馬上在當下察覺自己的權益遭受侵犯,樓主的做法也并無不妥。而且樓主還能屏持本心不和業者同流合污,這種作法也很難得。更甚者,樓主還跑來01提醒大家,這樣好心真的很棒說~
假如閣下真看不爽樓主的行為,那麼建議也不用理會樓主便是。何必跑來引戰呢?
要不是我昨天有登入,還不知道這篇還有人在討論~
既然您又回文,那我們還是來把事情說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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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Mobile01會員名稱“tbyy”
乙方: Mobile01會員名稱“草莓大俠”
上開當事人間因網路po文(證據1及證據2)及回文(證據3及證據4)引起爭議事件,是以,甲方為釐清真相特提出爭點整理與答辯稿,而非甲方無故或蓄意向乙方挑釁,合先敘明。
壹、 證據
證據1: 甲方第一次po文,本討論串1樓,其網址係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83&t=3711790&p=1
證據2: 甲方第二次po文,本討論串9樓,其網址係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83&t=3711790&p=1#9
證據3: 乙方第一次回文,本討論串7樓,其網址係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83&t=3711790&p=1#7
證據4: 乙方第二次回文,本討論串16樓,其網址係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83&t=3711790&p=2#16
證據5: 乙方先前po文,其網址係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21&t=960026
證據6: 乙方先前po圖,其網址係http://www.mobile01.com/gallerydetail.php?id=20215&img=169116
貳、 爭執事項
爭點一: 甲方是否「把01當作臉書」?
乙方於證據3及證據4中兩次提及「甲方將Mobile01當作臉書」云云。實則,證據1係甲方於消費後之經驗分享,該證據1係由甲方張貼於Mobile01旗下「蘋果討論區」之「消費經驗分享」,其文章內容與「消費經驗分享」討論區之精神並無不符情事。
再者,甲方於證據1最後一句寫明「我只是來提醒一下消費者,如果你消費滿萬元的話,要記得自己開口請店員登錄該發票,然後你回家後還要再上網登錄一次」,該句提醒已明顯說明證據1之重點,即提醒欲參加抽獎之消費者須主動開口以免有所遺憾,此點更是該「消費經驗分享」討論區設立之目的之一。乙方刻意忽略證據1之提醒作用,並眨其為抱怨文,實為惡性斷章取義。
況且,證據5顯示乙方先前亦曾於Mobile01討論區張貼抱怨文,乙方更在該po文之標題載明“抱怨”兩字,又,證據6係乙方先前於Mobile01所分享之「故意過曝之相片」,由證據5及證據6顯示乙方亦有將Mobile01當作自家臉書大方分享圖、文之心態,唯,其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心態令人不解。
是故,乙方所云並不足採。
爭點二: 甲方是否「有問題不會問,有抱怨不會馬上講」?
乙方於證據3及證據4中兩次提及「甲方有問題不會問,有抱怨不會馬上講」云云。實則,甲方原本誤認為消費後逕行於網頁上登錄發票即可參加抽獎活動,經網頁出現警語並以電話詢問神腦客服人員,才知道活動之規則。甲方於神腦櫃檯當次消費之時並未發現有任何公告載明「發票須當場登錄」,而櫃檯人員亦未善儘告知義務,如此,甲方何以當場會有問題或抱怨可以詢問或明說?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及第25條所規定,「(抽獎活動)廣告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據此,神腦櫃檯人員未標示「發票須當場登錄」已有明顯疏失。
又,乙方所云「有問題不會問,有抱怨不會馬上講」係糢糊焦點、詭辯之詞藉此貶低甲方之人格,已屬惡意中傷。
是故,乙方所云實不足採。
爭點三: 甲方是否「放馬後炮順便抱怨神腦不專業」?
茲經由證據1、證據2及上述之解釋已說明此事件之爭端係由神腦人員而起,甲方po文雖有抱怨之意,但旨在「消費經驗分享」,然,乙方所云不僅僅是惡意斷章取意,並以「放馬後炮」一詞刻意貶低甲方之人格,實不足採。
爭點四: 甲方之專長是否為「抱怨」?
乙方於證據4所云「甲方之專長為抱怨」,此言實已涉及人身攻擊。
爭點五: 甲方之po文是否為「砲砲一些很可笑的事情」?
乙方於證據4所云「甲方之po文是砲砲一些很可笑的事情」,實則,乙方忽略其所謂「很可笑的事情」在其他人眼中也許不是那麼可笑,若真如乙方所言「只是很可笑的事情」,乙方又為何兩次上網辭鋒犀銳地為神腦辯駁、並惡意抺黑甲方?為何不一笑置之就算了?
郭董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其實是道出一種態度,有些細節在一般人眼中不也是一些很可笑的事情?以此審視乙方所云,或可清楚乙方之心態。
爭點六: 乙方是否「不會上01發討論文章抱怨」?
實則,證據5已證明乙方自打嘴巴。
爭點七: 神腦櫃台人員是否「未善盡告知義務」?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及第25條所規定,「(抽獎活動)廣告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此點應為不爭之事實,然而,乙方一再刻意糢糊焦點以縱容神腦此點之疏失。
爭點八: 神腦回電人員所提「挪用他人發票之解決方法」是否不恰當?
甲方於證據1中所提之情事,神腦回電人員「挪用他人發票之解決方法」係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而侵佔他人發票,此點實為不爭之事實,然而,乙方一再刻意糢糊焦點以縱容神腦此點之疏失。
草莓大俠 wrote:
我不會來這邊發起一篇討論文章抱怨
有問題當下就問
有疑問就會尋求解答
上來馬後炮順便抱怨人家不專業
閣下大概"抱怨"這是你的專長
有問題不會問? 上來這邊發篇文章當你臉書
我跟你最大的差別 就是不會來這邊發討論主題
只是混在裡面砲砲一些很可笑的事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