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en1982 wrote:
我想您引用這條文是值得討論的
首先 請問訂單沒有屢約是刑事問題還是民事問題?
訂單無法屢約吃上刑事官司?
如果您可以找到因更改價格或訂單不屢約而造成的偽造文書案例,您所舉的刑法條例或許就能夠適用於本案。
再者您引用的刑法條文,文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請問這件訂單沒有成立造成了損害的是誰的利益?難道是消費者本來可以用四萬元
能買到的財貨現在標價錯誤使得售價變為19900而您沒有享受到造成損失?應該是
沒有享受到利益而非造成損失吧。
恕我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內文書相關認定之解釋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一號
第一、「文書」必須具有保證功能,即能得知其所表達之思
想內容係由某特定人所製作,而因為得認知製作人,所以具保證功能。第二、「文書
」須具備穩固功能,亦即思想表達必須附著於某個特定之有體物,且須有一段時間之
持續。第三、「文書」須具備證明功能,意即文書必須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因
此,以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表示用意者,若其他人依習慣或特
約得以理解表示人藉此擬持續傳達之意思內容,該等文字、符號、圖畫、照像固具「
文書」之性質。即使以「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表示用意,若
其他人依習慣或特約得以理解表示人藉此擬持續傳達之意思內容,該等影像自亦具有
「文書」之性質。
他符合哪一項?
若訂單沒有履約,其實反而不違法,因為現在的網頁都有附註「本公司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之類的話,所以不接受反而沒事。但現在是「變更」文書的部份,所以已經不涉及履約的問題了。我不需要找案例吧?法律並不是因為有前案例才能生效的啊。
對!您說的對,他變更訂單後,導致商品「規格降低、價格變高」就是所謂的損失喔!但原先價格並不是四萬七唷!而是一萬九的那一筆,當然引用的原始價格應為訂單簽訂的那份為主,而非您引用的四萬七的那一筆。基本上如果拉回變造文書的部份來看的話,就已經不受四萬七的原始價格影響了,標錯價和變造文書沒有必然關係,好比 Dell 也犯過標示錯誤的狀況,但他卻沒有變造文書的問題。
原先我只需要支付一萬九千多即可完成的交易,被變更後,變成需要四萬七千多,而且商品規格也不符合,這即是所謂的損失。
您自己不是說了嗎?『即使以「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表示用意,若其他人依習慣或特約得以理解表示人藉此擬持續傳達之意思內容,該等影像自亦具有「文書」之性質。』換句話說,他已經變更了這些訂單資料(電磁記錄、顯示影像),也就是變更法律上所能認知的「文書」這樣怎麼會沒問題呢?
附註一些相關說明如下: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註一)。「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引用自
偽造文書會怎麼判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