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en1982 wrote:
既然你這們堅持偽造文...(恕刪)
跟您討論真的會鬼打牆耶,「偽造」和「變造」是不一樣的,大家一直引用的都是「變造私文書罪」您怎麼會一直亂引用呢?
所謂偽造文書,是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借或捏造他人之名義,或逾越他人授權範圍,而製作文書之行為。而所謂的變造文書,是指無文書修改權限之人,對於已存在之真實文書加以竄改,但尚未到達使得原本文書之證明之格與文書品質因而喪失之程度,否則則應屬偽造行為
簡單的解釋,如果你沒有權力「製作」,但卻假造了一份不存在的文書,即為偽造,但若是「無文書修改權限」的人對「已存在之真實文書加以竄改」則為變造,若變造到整個文件會被人看破手腳,或完全不同,則又歸類回「偽造」
所以您這次舉的例子標了一堆紅色,根本就沒有意義,那是針對「偽造」而言,但這次大家引用的是「變造」差很多好嗎.....
只有這句話尚能引用『刑法另兼採實質主義之精神,就偽造文書罪之成立,設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據此,內容是否真實,僅為判斷是否足生損害之要素之一,但非絕對標準。 』因為這個要件是偽造和變造同時都必須要達成的要件。
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我前文也說過了,你問說損失在哪裡,假若使用者於線上購買後,刷了一筆一萬九千元的訂單,但被蘋果片面竄改了,之後他也沒注意到這件事情,也沒有跟蘋果抗爭,就滿心歡喜的等待商品寄達,後來才發現被扣了四萬七千元,結果導致他的信用卡卡費增加了兩倍之多,也影響了他實際生活的困難,請問這樣有沒有「足以」造成他人損失?
你別跟我說法律不談假設性的問題,但「足以」本身就是假設性的用詞,他是指有「足夠的條件和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失,這個說明我前文也有,重複打蠻累的~~
若您這麼希望我找個變造私文書的案例引用,可見73年台上字第3885號
這個案例和蘋果這次發生的事情相接近,被告偽造了進口證明文件,使「Z八五三六」欲替換為「Z八五二六」,這跟這次蘋果偷換產品品項不是一樣?他將 Server 改成 CTO……
最後,您還是沒對蘋果標錯價後擅改單的事件表達一下您對這件事的道德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