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的客服水準參差不齊到令人傻眼的地步!

好兇哦
不過都是破綻
這種就是有人回他越爽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baiter555 wrote:
三個禮拜 故障 即使是花原價跟官網購買的 都只能走維修或是換良品 這不是很正常的嗎?
換許心理上會不爽 但這規定就是這樣 並沒有針對誰
為難蘋果客服 或是為難MOMO客服 並沒有比較厲害
他們也是領薪水照規範做事的
換位思考 如果你是經銷商 賣出商品已經3周 無法跟原廠退換貨了 你會自行換給消費者 損失自己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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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規定,並沒有任何一條法條規定三個禮拜不能換貨的,而且他們也不讓我換新品,所以我只能申請要退款.................
總之,跟MOMO那邊我會再另開一版;這個先不討論。
我現在是在抱怨APPLE的客服水準很差,我講的是事實,我知道這裏果粉很多,我一定會被炮轟;但這裏是"
蘋果裝置消費經驗分享"<======我是不能分享我遇到的事嗎?我敢發誓沒有誇大不實,全部都是事實,只是因為講了果粉不愛聽的話就是犯了天條是不是?
yolandawangminicat4446 wrote:
誰規定的?法條拿出來(恕刪)


不要動不動就嗆人,你這種水準的垃圾EQ還當甚麼客服

法條不就在這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你再怎麼鯛也無法超越法律啦,你家庭教育是不是有問題啊,學校的公民教育是不是沒有學好
不爽歸不爽,不要讓教育你的家人還有學校蒙羞
看這一連串的回應態度,基本上就是台灣鯛無誤。

yolandawangminicat4446 2021-03-09 16:33 17樓
誰規定的?法條拿出來?本公司只要客人來申請鑑定,確定是產品本身的問題,就可以開鑑定單跟通路退貨。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7天內耶~~~你不知道吧?難怪只是個只能任資方宰割的死老百姓。
你都已經沒用過,又不會上01找答案的狀況,還是和實體通路買比較實際,
最好是你家附近的小賣店,有問題你可以拿過去直接問,
上MOMO省那個幾塊錢結果問題更多,別越級打怪了。
這算不錯了
有一次打電話到暈倒客服 也是新加坡那邊 接電話的操大陸口音
很不專業 聽不懂就算了還不耐煩 最後她用大陸式三字經罵了我就直接掛上電話

從此以後只要打暈倒客服都會錄音 很想再遇到一次
這樣才有機會把錄音檔跟大家分享奇葩客服
論壇只是消遣殺時間 別太認真了 難道吵贏了 玻璃心就不玻璃了 ...........
我覺得這跟外包有很大的關係,

我後來有問題要反應給Apple會直接用文字客服,

文字客服目前我遇到的幾位都幾乎是一點就通不用像電話那樣雞同鴨講,

如果是同一案件對上不同文字客服,

基本上報案件號碼他們都知道你先前的問題紀錄,

我猜文字客服應該不是外包,

只有電話客服外包出去。


另外關於你說的馬上就可以調出「客人的紀錄」這點其實就要看那間公司有沒有做,

我自己在接到客人的回報時一定會記錄地區、案場、負責廠商、email address,

有些廠商會耍賴說我們沒有幫他解問題,

但事實上調出case number以及收件者就一目瞭然
不意外看到一堆酸言,我就知道會是這樣的狀況。不是不相信我就是酸我在取暖

我再說一次,我不需要,也不用取暖!

因為我已經申訴成功了,MOMO已經退錢給我了!於法我合情合理。那你說我會不會再用 ipad mini5?我會,因為apple pencil都買了,我怎麼能不用?要說我賤隨便你,我當初也是誠意滿滿一毛不少的買了這個產品,但東西壞了是我的錯嗎?要我吞下去,一句話,辦不到!

這一篇主要是討論他們的客服,至於其他退貨的部份我會再開一版。

或許也有人會說,妳也是客服,為什麼還這麼不體諒人家?不好意思,就因為我也是客服我才知道他們這樣的水準是不合格的!以我們.......不管,任何一家的客服,在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硬拗,或者一推二五六,那早就被客訴到死了!尤其是東森或銀行那種的大公司,你去問問看,有哪個客服敢這樣。更何況他們還是國際大公司耶,真是令人傻眼!

不過也蠻驚訝耶,一個全新的東西壞了,客服水準也差。結果竟然是檢討消費者?因為是APPLE的關係嗎?這是什麼樣的奴性啊?

總之,我還會再開一版,我跟 MOMO週旋的狀況。有興趣就來看,沒興趣只想被商家剝屑的就算了,想酸我的,我奉陪。
yolandawangminicat4446 wrote:
~~~你不知道吧


這我還真的不知道,學習了
不過退貨要求完整包裝應該是合理的吧?
沒有完整包裝,應該很難談到退貨吧?
tonychen wrot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你自已PO的東西有沒有仔細看清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
下次要酸人,引經據典前看清楚。

我再說一次,MOMO已經退錢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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