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亞 零元 8G DDR3 ! 不過訂單被取消了~

華義 wrote:
我才要問你懂不懂網路...(恕刪)


算了
小朋友
多學一點
多看一點
會讓你長知識
錯誤的觀念
被你說得很像對的觀念
去問問看網路下單機制好嗎?

哪一個賣家、廠商
往PO上得下單後,會直接去USER的購物車、訂單內抽單的?
不懂愛裝懂?
怎樣?
大聲就贏嗎?


不懂下單機制跟我吵這個?
你先去查一下,拜託,不然在網路上說話不用負責任我也能亂說
下單就表示要取貨

今天他出100元的價,我下單,我去付款100元
請問他要不要給我?這中間看得出問題嗎?
0元賣品,意思就是0元,直接下單及得標
這種方式不懂?
不懂就去查
亂喊亂叫
鬼吼鬼叫
你會變得比較懂?


再問你一個問題
今天我買一個500元的東西
我從購物中心下單了,但是我還沒繳費,請問,購物中心有權力直接抽單嗎?
你去問問看消保官,再來跟我討論這環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mipec1987 wrote:
今天他出100元的價,我下單,我去付款100元
請問他要不要給我?這中間看得出問題嗎?
0元賣品,意思就是0元,直接下單及得標


這都是你在講的
你去付款100元是有付款的動作
就算是0元也是要有付款的動作
你少了付款的動作就是沒付款
誰規定0元就是下單及得標...你媽媽告訴你的嗎?

你下單500元一直不去結帳當然可以抽你的單
不然等100年後才有人去付錢
請問他是要拿甚麼骨董出來賣?
他抽單就是因為0元是無法確認付款
無法付款就不出貨是剛好而已

不要一直說什麼0元就是下單及得標
這才是小朋友的無理取鬧法
還扯什麼消保官
找大法官出來也一樣
台灣人的錢很難賺...可是很好騙
華義 wrote:
這都是你在講的你去付...(恕刪)


哀,我只看到一個不懂的人硬要扯
可以去查一下嗎?

我嗆妳那麼多同樣的話怎麼都把我的話跳過了?
我先問你好了

今天網路上有你要買的東西,你認為便宜,下單價100元
你下單後,要去繳錢,結果突然發現這張便宜的單子被廠商抽單,沒原因
請問這是誰的問題,你回答我就好,這跟0元的那個模式是完全一樣的
請你告知我,我一看就知道你是不是會了。


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還有人在跳針跳成這樣的
賣家當過好幾次,從沒看過還有已經下單的可以無條件反悔的
把下單的那個部分讀好,拜託,在網路上公開賣500元的東西,我出了價買了
只差還沒付錢,賣家可以有權利以無條件方式取消單子?
我想你根本閱讀過一些基礎交易方式。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mipec1987 wrote:
今天網路上有你要買的東西,你認為便宜,下單價100元
你下單後,要去繳錢,結果突然發現這張便宜的單子被廠商抽單,沒原因
請問這是誰的問題,你回答我就好,這跟0元的那個模式是完全一樣的
請你告知我,我一看就知道你是不是會了。



別說什麼嗆不嗆的
我是以成年人的角度跟你說話
你硬是要把談話水準拉成國中生的程度我也沒辦法

我從頭到尾都是在討論這個主題的情況(用信用卡付款)
如果今天價錢是100元
下單之後信用卡也扣款了確被抽單
那當然是店家的不對

但0元模式就不同了
0元不是免費
沒有信用卡扣款0元的動作代表你沒有付款
不然誰知道你刷的是真卡還是假卡
就像你刷假卡100元買東西後來沒有扣款的動作
這樣網購公司當然要抽單

要讓這筆交易成立
請你去跟信用卡公司商量
讓0元也可以有扣款這個動作
辦不到的話就別用信用卡買0元的東西
台灣人的錢很難賺...可是很好騙

華義 wrote:
別說什麼嗆不嗆的我是...(恕刪)


連我的問題你都不懂了
你還在回我543的幹嘛?

我的意思就只是

如果我是賣家
今天我PO網
500元的產品,你很滿意,且相較之下便宜許多
你下標了,可以利用信用卡付款、或是匯款、郵局電匯
在你付款的這期間內,我直接將單子抽走
請問我叫做正常?
如果你跟我說正常,就請你先打電話去問問看消保官吧
不然你跟我扯再多都沒用

但是,如果再繼續跳針,問題看不懂,我其實懷疑我是跟一個理解能力沒有很好得人在談論了..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買賣行為性質上是屬於民法上「法律行為」的一種契約行為.所以買賣關係是否存在關鍵點在於買賣契約成立與否.那如何認定雙方的買賣契約行為已確定成立.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依照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將契約成立的確認.至少必須完成三項要素..1.要約.買方向賣方的表達購買標的物的意願2.承諾.賣方提供願意出賣.轉讓的價金3.雙方同意..此時雙方就已完成契約行為..必須依照契約內容行使權利及義務.如果我們從這樣的觀察點出發.商品上所標訂的價格是否就完全等同於廠商對消費者之承諾呢.通常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廠商會在認定對自己有利的前提下對於商品合理的訂價..如果消費者接受.廠商自然無拒絕之理.那就達成雙方同意..所有要素具備..契約成立..完成正常交易.日常生活中幾乎多數的買賣都是如此.自然而然..我們會認定商品上的標價就等同於廠商對價金之承諾..但就標錯價格事件來看很明顯這並非廠商所同意的買賣價金(這應該沒人懷疑吧)..契約當然不存在..廠商自然也無履約的義務..那是否代表消費者權利受損呢..很明顯也並不存在具體的損失(頂多就是心情受到影響)..那廠商是否可藉此達到任何因對其有利的目的.依常理常識判斷...很難找出任何事證足以證明利益存在..沒有任和廠商願意因為唬弄客人而知名的吧...除非嫌客人太多..之前dell事件有些人以當時已透過網路付費機制支付價金為由主張契約成立而要求履約..而事實上那只是屬於交易行使的範疇..是在契約成立後行使的行為..並不能以此來主張契約成立..那是倒果為因..
如果連錢都沒付..還強烈主張雙方買賣契約已完成..廠商必須含淚出貨..我想大概會在法庭上被法官羞辱吧
我想再假設一種情況能讓事件更清楚..如果今天消費者在實體商場意外的發現某件商品上的標價竟遠低於市價
結帳時..老闆並無法同意以商標上所標訂價格出售..你能要求對方必須以其標價來出售該商品嗎...

cupidchen wrote:
但就標錯價格事件來看很明顯這並非廠商所同意的買賣價金(這應該沒人懷疑吧).....(恕刪)


當然不同意

有人一天內同意賣屋(有簽委託書)又反悔,仲介提告要求給付仲介費

最後法官判要付仲介費

你不同意 0 元賣,就不要 post 上去!

如果賣家說,這不是我真正想賣的錢,上例賣房子的也可以這麼說呀!

消費者也可以隨時說我看到更便宜的,剛才訂的我不要了,我真正的意願就是要買最低價的東西!可以嗎?

如果消費者不可以這樣,為何店家可以反悔?

莫非台灣是只保護商家,消費者就要下訂不能反悔?反悔就沒收訂金?

其實店家反悔或交不出貨,返還2倍訂金,也就是要賠訂金


luelue666 wrote:
有人一天內同意賣屋(有簽委託書)又反悔,仲介提告要求給付仲介費


有簽委託書, 所以契約成立(已互相確認)

仲介當然告得成...




但是現在的問題在於網路拍賣這個部份.

到底要走到哪一段才視作是交易成立?

又, 賣家也可以主張不同意以這個價格標售.

查遍民法買賣篇(345條以後)並沒有明確定義

如果是不小心去標錯價
那麼負責標價的人可以過失論...

但是買家要用什麼來主張?

詐欺?

339條的詐欺要成立, 必須完備以下五點.

1. 施用詐術, 例如一般標錯價誘使消費者有購買的意願及行為
2. 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 這必須說明一下, 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 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更白話講就是被害人的損失成為加害人的獲利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 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在這篇狀況中, 被害人的財產損失0元?
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都是0元?


標錯價, 賣家可以主張為人為操作疏失, 這部份就必需要有證據來證明
而最後也很可能是執行貼價格的人員負起這個過失責任



欣亞如果意圖用這種明知道會名聲臭掉的方式打廣告, 公司商譽不增反減
會跟他買東西的人只會越來越少.

客觀上可以認為欣亞不會有這種意圖
但是最近這幾年的經驗告訴我, 沒想到後果的瘋子大有人在.

總之最後真的要究責, 還是得要行法律途徑打官司

而消費者跟賣方誰會贏, 就要看誰準備的證據比較齊全...

題外話. 為了個0元, 實際價值也沒超過 1萬元的東西, 而且還沒造成實際財產損害去究責而打起官司

光是律師費一庭起碼六萬開始跳這種行情價碼怎麼想都不划算.



結果, 欣亞有對這件事情公開道歉嗎?



---

其實若架站時能夠補寫一下條件設立
讓設定標價的人無法將價格標得太離譜
(至少設定條件保護, 例如不能為0以及低於某個數字, 若低於該數字就要有確認的動作, 要標售一批類似的貨品就要使用條件檢查, 若是使用資料庫做架站的話這種問題會少很多, 就如同網遊那樣. 不過我肯定維護什麼的成本會更高就是了.)

這種問題應該會少些才是.



這社會現在多的是得理不饒人.
別人一點錯誤就得要拼老命放大, 追逐其中的得利.



只問個問題.

店員少找錢給你時, 你會不會跟他要?

反之,

店員多找錢給你時, 你會不會退給他?



以前, 標錯價的時候我們老一輩的會去提醒他, 你標錯價了.

如今, 新一代的年輕人為了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硬要對方負起責任.



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然後在原本可以簡單處理掉的事情上面耗掉一堆精神與時間.
更重要的事情卻給擱在一旁

這難道是目前社會上的通病?



時代真的變了...


其實我認為
標錯價
本身就是業者自己的問題
誰能確定他不是為了這個在打廣告?

而且網路上購買,都會經過下標程序,或者是購物程序
程序中,我下標後,會提醒你繳費,這樣契約就是成立了
這樣子契約怎麼沒成立
例如今天我在YAHOO拍賣買一樣產品,我下標後,店家說,不好意思,我不想賣了
請問這沒有影響到我的權益?

只是說,你說的也沒錯,買東西賣東西,確實以前的人比較尊重
但是,現在是用網路,出錯是自己的問題
如果今天是找錯錢,那種事當然是不要佔便宜
但是標錯價,就要有吸收的能力
這是網路必要的原則吧?
不然哪間網路賣家可以說他不會KEY錯?
這些都是該負責任的風險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enm wrote:
有簽委託書, 所以契...(恕刪)


如果上了法院,我認為最後結果會是

廠商標價不實或甚麼其他名義的,罰錢
消費者甚麼也沒得到。


沒錯,重點在於:
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都是0元。


法律再怎麼定都有許多漏洞,這些漏洞,就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甚至法官可以依狀況,而不引用此條例的。

就算契約成立,但成交金額是0元的狀況下呢?

所以法官會因契約成立但成交金額卻是0元,而把商品判給了消費者?
消費者可是一毛錢都沒花到,就能得到東西,有這麼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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